清明时节,春和景明,万物生长。“气清景明”不仅是人们对自然人文之景的向往,更是人民群众对党风、政风、社风清正的期盼。作为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纪律,廉洁过节,做到令行禁止,让清明节更加“清明”。廉洁过节,有哪些纪律要求要注意?







这些“前车之鉴”需警惕——
案例一
某市原副市长陈某某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问题。2016年清明节期间,陈某某要求私营企业主陪同其前往方山县北武当山、汾酒文化园等景区旅游,并由企业主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共计2000元。2017年4月,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
某单位党组书记秦某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秦某为谋求“祛病消灾保官运”,多次请“风水术士”到其父亲墓前看风水、“烧符作法”;听信属相“相生相克”说法,并据此更换身边工作人员。此外,秦某还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等违反政治纪律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三
网民罗某某发表不当言论,诋毁英雄烈士。在本是追思缅怀英烈之际,罗某某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表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1年10月,罗某某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22年5月,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清明所承载的,不仅是血脉亲情的历史延续,更是精神家园的守望传承。让我们在追思先贤、缅怀故人之际,也拂拭心灵之尘,校准价值坐标,以清明之心涵养清廉之气,以纪法之尺规范一言一行。以真心真情过一个风清气正的清明,收获环境之“清”、心灵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