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作用,加强诚信社会建设

索引号
741792287/2023-556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14:50:00
发布机构
竹溪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作用,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在办理湖北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业务中,查询拟变更的当事人信用信息,了解到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有关联合奖惩备忘录,相关人员被限制担任公司法人和高管、股东。这一做法体现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有助于加强诚信社会建设。

首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失信被执行人往往是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拖欠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对他们进行惩戒,限制其担任公司法人和高管、股东,有助于减少恶意逃废债、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让市场回归良性竞争。

其次,守信激励措施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意识。对守信者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此外,加强诚信社会建设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企业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守信激励措施;社会各界要广泛关注诚信问题,共同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总之,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业务中,根据联合奖惩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是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作用的具体体现。加强诚信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