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医院、县中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5-3020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10:43:59
发布机构
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溪发改价格〔2025〕3号



关于县医院、县中医院停车场停车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医院、县中医院: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将你单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30分以内免收停车费,30分钟(含30分钟)--1小时收费2元,1--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1小时(含1小时)--2小时收费1.5元,2--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3元。

(二)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充电站进行充电的,充电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充电完成后仍停放在停车场其他停车位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计时从充电结束开始。

四、对住院和门诊就诊的病人车辆或陪护车辆,凭有效证明或当日票据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六、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七、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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