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投标邀请第二次公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2-506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18:09:26
发布机构
竹溪县财政局
文号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38号)有关规定,我局直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投标人资格预审报名截止202292616时由于未达到法定竞标家数,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正原则。我局对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重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

(一)采购项目名称:直单位15辆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招标

(二)采购预算:资格招标,无预算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用途:公务车辆处置。

1)包一,车辆鉴定评估,提供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中标家数1家。鉴定评估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包二,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及相关服务,中标家数1家。拍卖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直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投标人资格:

(一)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务部门颁发有效辆鉴定评估公开拍卖资格认定书,企业和个人征信证明资料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竞价方式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2927日起至202293012时期间(办公时间内)到竹溪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详细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宾馆69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预审公车处置应遵循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不能为同一个机构的原则,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可选择其中1个包进行投标

(二)竞价方式:一次性“密封”公开报价,按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如最低报价相同,需再次报价,直至确定最低报价中标人。

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按单辆车提出投标报价。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人民币)不得高于每辆800元。鉴定报废车辆和鉴定拍卖车辆但自拍卖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拍卖机构对拍卖及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以拍卖车辆成交价为基准(%)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人民币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上门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拍卖系统使用费用、车辆过户费等),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每辆车辆的成交价5%。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车辆成交价×投标报价%

竞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联系电话:0719-2723906  标的查勘联系电话:13477982793

联系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宾馆69

竹溪县财政局

2022926

用户需求书

一、 招标内容

(一)招标范围:为竹溪县县直单位公车处置车辆(总量约15辆)提供鉴定评估、公开拍卖及相关服务。

具体报价范围、工作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招标共2个包,具体如下(符合资质等规定的同一投标人可选择其中1个包进行投标):

1、包一,车辆鉴定评估,提供指定数量公务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拟中标家数1家。鉴定评估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包二,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并提供相关服务,拟中标家数1家。拍卖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注:按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不能为同一个机构的原则委托一家鉴定评估机构和一家拍卖机构负责县直单位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直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包1招标需求

(一)总则

1、中标的鉴定评估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有关职业要求客观公正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真实准确评估车辆状况和车辆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式意见。

3、鉴定评估机构应执行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竹溪县财政局对本次车辆鉴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竹溪县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则。

(二)服务要求及规范

1、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上门服务。在与评估委托方商定鉴定评估起始日后,起始日当天到达现场查验被评估车辆,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勘察、拓号、照相及相关服务,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评估报告。

2、对于具备拍卖条件的车辆,评估机构应按车管所的要求做好拍卖车辆的拓号、照相、造册、准备过户资料等配合工作,并及时将过户资料提交车管所核验。

3、在鉴定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协助车辆所有人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确定车辆是否符合过户或报废条件。

4、鉴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

5、鉴定评估机构应在投标文件中的工作方案中提出拟采用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格式及鉴定评估的具体项目(包括外部检查项目、内部检查项目、表面情况、机械情况等)。

6、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竹溪县财政局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由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结论建议报县财政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7、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按单辆车提出投标报价。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人民币)不得高于每辆800元。鉴定报废车辆和鉴定拍卖车辆但自拍卖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8、鉴定评估机构应协助原公使用单位将拍卖车辆及资料移交拍卖机构,协助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9、负责竹溪县财政局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其它配合工作。

三、包2招标需求

(一)总则

1、中标的拍卖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签订的拍卖委托合同开展拍卖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配合招标机构的相关工作。

3、拍卖机构应执行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接受并配合财政对本次车辆拍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服务要求及规范

1、拍卖机构应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服务。

2、车辆及资料的移交

招标机构协调原公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时间安排和要求将所属单位的拍卖车辆分别移交拍卖机构,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拍卖机构提供上门接车服务)。车辆交接时,拍卖机构、招标机构、原公使用单位应共同清点核实拍卖车辆的数量、有关牌证手续等资料,由原公使用单位将拍卖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移交拍卖机构保管。拍卖机构应按《机动车拍卖规程》做好车辆的确认和查验工作。

3、车辆及资料的保管

拍卖机构自行负责确定拍卖地点和车辆展示场地,负责将车辆转移至展示场地,负责拍卖车辆的美容和维护并对拍卖车辆及资料妥善保管。

4、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机构应商定时间和确定场地安排后,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拍卖会至少7日前通过报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拍卖机构网站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明细、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5、车辆展示

拍卖机构将车辆转移至集中展示场地进行展示并负责车辆停放费用和保管责任。拍卖机构应提供查看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向潜在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展示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及录像。

6、拍卖方式

车辆拍卖以每一辆车辆为一个拍卖标的,实行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具体拍卖方式由拍卖机构自行确定。拍卖车辆初次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为车辆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车辆评估价。

7、竞买登记

拍卖机构负责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竞买人登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竞买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8、拍卖会

拍卖机构应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拍卖会场地应满足公车拍卖的需要,并准备应急预案;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书;拍卖机构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报备,并按规定负责现场安保;拍卖会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制作拍卖笔录,成交后当场签署成交凭证。

9、配合结算工作

拍卖机构应配合招标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负责成交价款的收取,将成交价款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上缴竹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账户

10、车辆过户及交付

车辆成交后,拍卖机构负责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组织买受人和原公使用单位缴纳税费并按车管所的要求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如车辆保险缴费已过期,为确保车辆顺利过户,原公使用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税费从拍卖所得中支付)。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拍卖机构不得将车辆交与买受人和其他人,如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由拍卖机构承担。

11、未成交车辆的处理

首次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招标机构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对再次拍卖未成交车辆,由原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如再次评估结论建议报废,由财政同意后实施报废;如评估结论为降低起拍价再次拍卖,则由原拍卖机构进行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原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结论建议报县财政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12、档案资料

拍卖机构应保管好文件书案、视频录像拍卖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存档。

13、投标报价

拍卖机构对拍卖及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以拍卖车辆成交价为基准(%)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人民币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上门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系统使用费用、车辆过户费等),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每辆车辆的成交价5%。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车辆成交价×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