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竹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15号)(竹溪县2022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竹溪县泉溪镇泉源村土地,征收单位为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竹溪县泉溪镇泉源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2.7764公顷,其中农用地1.8630公顷(含耕地0.5637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函〔2020〕80号)文件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泉源村
青苗补偿费:4.5558万元;
土地补偿费:64.9678万元;
安置补助费:97.4516万元;
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66.9752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66.9752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5月1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由我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