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政征补字〔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S238竹溪县康家岭至龙王垭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现状、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竹溪县水坪镇康家岭村、漫液村、沙坝村,均为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1、水坪镇康家岭村集体农用地1.5379公顷(含耕地0.8487公顷),
建设用地0.1240公顷;
2、水坪镇漫液村集体农用地0.0140公顷(无耕地);
3、水坪镇沙坝村集体农用地5.6944(耕地2.4540公顷)公顷,
建设用地0.9239公顷,未利用地0.0094公顷;
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地项目为S238竹溪县康家岭至龙王垭段改扩建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水坪镇属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为:66.45万元/公顷,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2.8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依法评估后协商补偿。
三、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将通过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等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符合失地农民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县政府将按政策要求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联系方式:0719-2722501)。
特此公告。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