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竹溪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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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92287/2024-12776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15:10:00
发布机构
竹溪县财政局
文号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十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竹溪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公告期为30天,请于2023年5月7日下午下班前反馈意见与建议,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1、通讯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宾馆路69号财政局资产管理股

2、电子邮箱:446225242@qq.com 

2、联系电话:骆丹丹  18674184113

竹溪县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竹溪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十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直部门(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县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县级国有控股企业、县级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主管部门职能:县财政(国资)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含预算调整)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建议书;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

(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按规定划转到国有企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出租、出售、出借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县级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金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弥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县财政(国资)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预算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的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财政(国资)局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国资)局。

第十五条  县财政(国资)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县财政(国资)局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县属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国资)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解缴。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国资)局。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县财政(国资)局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县财政(国资)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预算一体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国资)局。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决算的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县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并向县财政(国资)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国资)局根据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县财政(国资)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县属国有企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具体的编制办法,由县财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规定要求制定。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县财政(国资)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县财政(国资)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国资)局应将公司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县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县财政(国资)局在公司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公司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条  县财政(国资)局应当加强对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