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4-1278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16:10:00
发布机构
竹溪县公安局
文号

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治理,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9年1月1日竹溪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该《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禁鞭工作实施以来,受到了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好评,为回应群众期待,保持工作延续性,竹溪县公安局代竹溪县人民政府重新起草了《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2024年03月11日至2024年04月1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竹溪县公安局

联系人:郭警官  联系方式:0719-2846571

三、公众提交意见途径:

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476850749@qq.com)或直接到竹溪县公安局503办公室提交意见。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竹溪县公安局

2024年03月11日

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响应国家生态功能定位的建设,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城管执法、民政、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县城区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开展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开展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止或限制燃放和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城重点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禁止燃放的区域范围为:东以谷竹高速公路水坪出口沿北环路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为界;西以五峰山梁至诚信液化气站至西屏路至县职校前沿鄂陕大道至梅探沟(老石灰窑)路口、梅探沟核桃基地通村路至长岭村五组李先付二层民房至谷竹高速公路为界;南以谷竹高速公路为界;北边西段以诚信液化气站至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以五峰山梁为界,北边东段以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以二道堰为界。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内,任何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行政事业单位、社区、企业、小区物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第六条 除第五条所规定的禁放区外,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的限制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日至次年正月16日)期间;

(二)婚嫁、丧事活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发展实际情况,对需要调整禁放区域和禁止燃放时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对国家以及县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的大型庆典活动,根据燃放等级经具有审批权限公安机关批准,实行定点、定时集中燃放。

第八条 在禁放区禁止任何企业、商户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尽其职,加强执法。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取消禁放区内一切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严格控制县城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对县城规划区周边的销售网点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逐步减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处罚:

(一)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宾馆、酒店、餐馆等临街商户及住户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制止、不举报,以及日常宣传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问责;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定期将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通报平安办、文明办,取消该单位年终的平安建设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比;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问责。

第十七条  在烟花爆竹禁止或限制燃放管理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或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行为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竹溪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竹溪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