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拟定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截至2025年8月8日,关于《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已采纳2条,未采纳1条。具体如下:
序号 | 提出意见 类别 | 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 是否采纳修改 | 未采纳原因 |
1 | 书面征求意见 | 1.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票,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及成员,或其它投资人,以林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入股或出资方式参与合作造林或经营现有林,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出资入股折算投资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并赋予交易、质押、兑现等权利。” 2.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林票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林票所对应的林地经营权或承包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林票创设生成后,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流转、交易、质押活动”。 3.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修改为“参与发行两票合作项目的村集体,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就合作项目内容及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以及项目经营期限及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股份分配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通过”。 4.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修改为“林票制发后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政府征用、有效司法文书外,相关合作协议不得解除。村集体应如约拨交林地,并在经营期限内为经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发行人对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如约足额兑现林业地票持有人收益”。 5.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股权型林票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 6.建议在《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中增加初始登记的相关规定。 7.建议在《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中增加一条,“林票权利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应当及时办理林票变更登记”。 8.建议在《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章关于利益分配的规定。 9.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合并修改成一条,“县林草主管部门、县级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林票交易市场。若违反相应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建议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是 | |
2 | 书面征求意见 | 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交易,应按“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 是 | |
3 | 书面征求意见 | 一、建议在《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中增加两条,原有序号进行依次增加,“第六条申请林业碳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林地、绿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三)申请登记的项目应于XX年X月XX日以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项目碳减排量产生于XX年X月X日以后; (四)符合计量监测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登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其他碳汇项目减排量的林地、绿地不纳入林业碳票项目范围”;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林地、绿地,按项目边界范围内林地、绿地经营权人确定林业碳票项目业主。 (一)国有林地、绿地上实施的由林地、绿地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二)集体经营林地上实施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三)个人承包经营林地上实施的可由承包人作为项目业主,也可采取自愿原则,联合申请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二、建议将《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修改为“项目业主申请林业碳票,需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项目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三)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权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果项目申请主体不是项目边界内土地(或林木)权属所有人,应提供权属人授予的相关权益的佐证材料;若产权归属涉及多个主体的,应明确碳票权益比例,并提供由相关主体共同签署的权益分配比例协议等佐证材料; (四)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 (五)项目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料; (六)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项目的核算周期以项目申报审核时间往前追溯五年,五年作为一个检测周期” 三、建议将《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县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竹溪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完成形式审查”修改为“县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完成形式审查” 四、建议将《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关于林业碳票登记内容修改为“林业碳票票面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有人及持有比例; (二)持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项目地点、项目面积、核算期时限及核算期碳减排量; (四)备案文号、碳票编号; (五)签发单位、签发日期; (六)转移、变更信息; (七)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五、建议在《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中增加一条,“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调解。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建议在《竹溪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中增加一条,“未进行交易抵(质)押、融资、抵消的湘林碳票,因项目边界调减,可申请核减调减范围的减排量后,重新签发林业碳票,并收回原林业碳票”。 | 否 | 2025年8月6日,省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鄂林办生 [2025]38号)第八条附则中明确指出“本指南印发后,各地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发鄂林碳票,不再新增地方碳票管理办法”。 |
竹溪县林业局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