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竹溪县发改局依法依规开展了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工作。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的相关规定,定价的前置程序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论公示已依法依规完成。根据成本监审结论,以及集体审议结果,拟定了《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对定价方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期限:2026年6月17日—7月17日。
通讯地址:竹溪县政府办公大楼523室(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
邮政编码:442300
联系电话:0719-2733607
联系邮箱:328753487@qq.com
附件: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17日
附件:
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和《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县发改局在县住建局的推荐下选取了城区条件比较成熟、具有代表性的十堰泰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丽颐园小区)、十堰市金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门新天地小区)、十堰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新界中心小区),作为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对象,对这三家公司2025年度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根据监审结论,参照周边县市区情况,结合实际,拟定了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报告如下:
一、定价依据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定价权限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具有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权限。
二、定价项目
此次定价项目是“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对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三、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竹溪县3个住宅小区2025年度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平均单位成本为1.07元/平方米·月(其中电梯单位运营成本0.14元/平方米·月)。
四、拟制定价格情况
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基础,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县(市、区)价格水平,拟定了竹溪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等级 | 价格(元/月·平方米) | 备注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一级 | 1.2 | 0.8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
二级 | 1.1 | 0.7 | |
三级 | 0.9 | 0.5 | |
四级 | 0.8 | 0.4 | |
对房屋交付后空置在一年(含)内的,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五、现行价格和拟定价格对比情况
序号 | 地区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备注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
1 | 竹溪县(原标准) | 1.2 | 1 | 0.9 | 0.8 | 0.8 | 0.6 | 0.5 | 0.4 | 2012年制定 |
2 | 竹溪县(拟定新标准) | 1.2 | 1.1 | 0.9 | 0.8 | 0.8 | 0.7 | 0.5 | 0.4 | |
此次价格调整将2级(有电梯、无电梯)的标准上调了0.1元/月·平方米,其他等级收费标准不变,同时取消了最高上浮15%的浮动范围,限制了不得超过最高标准。
经调查统计,目前我县前期物业(有电梯)均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最高标准执行,而大多数物业企业的服务标准达不到1级,普遍最高达到2级。虽然2级标准上涨了0.1元/平方米·月,而实际上较现行有电梯的收费情况降低了0.1元/平方米·月,按照100平方米的户型,年物业费下降120元。
六、执行时间
拟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相关要求
物业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