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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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10:41:05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文号

惠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加大了对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每年的“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节,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务网、微博、微信平台等媒体积极宣传,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宣传引导力度,力争使宣传入脑入心,增强商业主体防治责任,广泛发动群众对各类噪声扰民的问题进行监督。

二是加大了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办理。通过设立的公安举报电话“110”、城管举报电话“2731977”、环保举报电话“12369”等畅通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互通机制,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通过教育引导、规范经营等,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噪音污染的产生,积极建立噪声扰民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三是履职尽责,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商业噪声污染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加大查处力度,对噪声通过宣传、教育、查处并举的方式,综合整治城市商业噪声污染源,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管理,使噪声污染得到持续改善。

商业噪声污染已成为县城环境保护的一大公害,是一种不文明而且违法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公安、城管部门认真开展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努力还广大居民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2020年9月21日

备注:此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