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竹溪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1-086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14:34:00
发布机构
县文创中心
文号

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积极争创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依照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竹溪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在竹溪政务网予以公示,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及时联系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3月8日—4月8日  

联系人:张发艳

联系电话:(0719)2736111

电子邮箱:zxwc2736111@163.com

特此公告。

竹溪县创文指挥部办公室

202138

竹溪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59号公告)、《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成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门前四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持和维护,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的制度。

第四条 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是城区“门前四包”责任落实的管理主体,按照建成区范围界限组织社区(城中村)与县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和所属个体工商户、居住户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第五条 竹溪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文办)是“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辖区,以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管理辖区常态化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创文月度考评和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门前四包”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区内(35个包联共建网格)临近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县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住户是“门前四包”的责任主体,按城管执法局划定的责任区,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

(二)责任区划定范围,横向为各产权单位、个体经营门店左右相邻交接处,纵向为墙体外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道牙以内,有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办公场所的,两侧延伸至街道或巷口。

(三)工业园区域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由水坪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划定,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四)临街商铺及居民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分别由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与商铺和住户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五)临街商铺无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责任范围的,有固定门面房且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无固定门面和无证照的临时商铺或摊位由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

(六)临街居民无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责任范围的,由城关镇所在社区(村)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八)商店、超市、集贸市场、银行、宾馆、饭店、各类营业厅等经营场所,由经营主管单位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九)建设工程(征迁)施工现场由建设(征迁)单位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十)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已拍卖但未开工的土地或经办理移交管理纳入实质性收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十一)城市绿地、公园、旅游景点、车站、公交站点设施、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主管单位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十二)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关镇政府确定。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包卫生干净

1.地面整洁卫生,无油渍、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痰迹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建(构)筑物定期清洗,无脏物,保持完好整洁;墙面、橱窗无乱贴乱画;空中无悬挂垃圾废弃物;

3.按要求统一配备临街垃圾容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

4.临街安装空调规范,不占用公用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并按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加装遮挡隔栅。

5.无雨棚及招牌破旧、无招牌错别字、无招牌占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牵挂、乱晾晒。

6.定期卫生消杀;除“四害”工作落实;无放养禽畜。

(二)包秩序良好

1.各类车辆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

2.无乱堆乱放,无游摊摊点,无出店经营,无乱搭乱建;

3.无高音喇叭、无占道打麻将、躺卧等不文明行为;

4.无擅自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用途的行为;

5.无占道下棋、打牌、乞讨、耍把戏、看相算命等现象。

(三)包设施完善

1.人行道及排水、环卫设施保持完好;

2.临街建筑物墙面、牌匾整洁美观,按规定要求装饰、亮化。

(四)包绿化环境

1.花坛、草坪内无烟头、纸屑等垃圾废弃物;

2.门前树木无乱栓、无乱挂、无乱钉、无乱晒现象;

3.无损坏树木花草、占压绿化带等违章行为;

第八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每天8点至20点坚持进行清扫保洁。

第九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及管理员对他人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阻,提醒、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鼓励采取代保、联保等形式创新“门前四包”工作新模式。禁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社区居(村)委会以“门前四包”的名义收费或提供代保服务变相收费。

第三章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局负责统一设计、制作“门前四包”标识牌、“门前四包”责任清单、“门前四包管理员”标识、“门前四包督导员”标识,并确定具体悬挂位置。标识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区管理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店、居民全面落实“门前四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设置公示牌,自备垃圾容器。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率先做到。

第十三条 强化检查监督。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门店、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检查监督。对“门前四包”责任落实不力,责任区内秩序混乱、环境脏乱差的,第一次下达告知书,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服从管理、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的,由各责任主体书面提请县创文办和文明办纳入当年县委综合目标考核和文明单位考评。

第十四条 各产权单位必须支持配合“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在与房屋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作为前置条件,执法部门对违规门店实施处罚难以执行时,由产权单位负责兜底。

第十五条 对经营门店业主实施诚信积分管理,诚信总分为6分,检查发现一次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扣2分,总分扣完后,监管单位书面提请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门店经营业主一旦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产权单位有权解除其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由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授予经营门店“不诚信门店”称号,直至整改销号,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出租门店一个月内有3家、或3次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辖区社区(村)列出名单报送责任主体,提请县文明办取消其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授予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文明单位”称号,直至整改销号,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未按要求设置、维护招牌、户外广告等的设置人,依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全县各类户外广告、街道招牌、公共标牌、楼体广告由县创文办统一管理,城管执法局按照创文标准予以审批,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创文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立柱广告牌予以清理拆除。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未向城管执法部门审批、未向创文办报备,随意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楼栋、公园绿地张贴通告、告示、宣传标语、宣传海报,设置标识牌,广场公园摆摊设点、搭台展销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依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十堰市文明行为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创文办予以通报批评曝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对实施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在公共区域种菜、堆物设卡、安设地桩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对实施以下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持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50元/㎡ 标准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规定的,责令整改,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房管部门管理要求安装油渍管道,厨房临街渗漏油渍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堆物、砌栏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面、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同时,考虑到便民信息发布的需要,该管理办法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规定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用于发布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便民信息的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