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竹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1-107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11:57:03
发布机构
竹溪县烟草专卖局
文号

为进一步优化竹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烟草制品消费者、经营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竹溪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竹溪县实际,拟定《竹溪县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为便于整理归纳意见,提议人请针对具体条款,简明扼要阐述修改建议和原因,并提供联系方式。

二、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

三、有关意见可以采取现场反馈、来信反馈、电子邮件、电话反馈等多种渠道反馈至竹溪县烟草专卖局。

四、联系方式:

1.地址:竹溪县人民路18号,竹溪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2.联系人:全堃,电子邮件:spirit0219@qq.com,电话:0719-2726607。

竹溪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竹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竹溪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予以许可的,按照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采取数量、间距等符合辖区实际的布局模式,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

第七条  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申请人评价,促进烟草专卖许可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第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除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以外;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 经营化工、化肥、种子、农药、油漆、药品(中药)、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以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5.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幼儿园、学校内,幼儿园、学校大门周围100米以内;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

4.行政机关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第九条  下列区域管控零售点间距:

(一)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道两旁(北环路以南,幸福西路以东,305省道,公路局红绿灯以西。包括人民路、北大街、南大街、尊师路、剧团路、武衙门,西关街、仿古街、烧田大道、幸福路全段、公园路、观音阁街全段、东门全段、305省道移动公司红绿灯至公路局红绿灯),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一般路段、次要交通干道两旁(含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自然聚集地等),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条  对于守法经营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视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数量、间距限制条件,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的情形,可以视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数量、间距限制条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幼儿园、学校周围100米以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幼儿园、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100米,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且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竹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关于《竹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解释

一、制订规定草案的总体目标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竹溪县烟草专卖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积极稳妥地推进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订工作,保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公平性,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范畴,减少或控制无证经营,为构建守法诚信、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求、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的。

这次合理布局规定制订,我局在充分征求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前提下,细化卷烟零售点布局标准,适度放宽特定条件下的办证条件等办法,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更好维护竹溪县卷烟零售市场秩序,积极推动控烟履约,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创造条件。

二、规定草案制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三、规划草案制订的主要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本次制订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严格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调查研究、方案草拟、合规审查、组织听证等程序执行,规定草案内容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性规定相违背。

(二)科学规划原则。我们综合研判、准确把控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既做到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又考虑到本级人民政府城镇化建设规划新要求和人口迁移新形势等因素,适度放宽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和零售户的数量限制,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将无证经营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服务社会为主,将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此外,还应服务于社会就业和社会稳定,制订规定时,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优待对象予以照顾,结合实际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树立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制订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时体现前瞻性,充分考虑零售户总量与辖区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合理布局规定的执行效果适时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四、规定草案内容说明

(一)《规定》草案第条具体条款的说明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规定》草案第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七条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属于法律限制准入、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属于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第二款属于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第三款属于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第四款属于特殊区域类禁止性条款。具体说明如下:

1.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第1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规定》(草案)规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第2项,“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规定执行,但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以外外商投资只能注册商业企业),港、澳、台地区人员可凭港、澳、台通行证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港、澳、台地区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属于外商投资。

3.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第3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营业执照等材料”也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第4-7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5.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第1-2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除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以外;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实践中,对于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门市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占道经营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期限内确定许可证有效期。

6.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第3-5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该款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体实践中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存储炸药、鞭炮、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区域,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以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区域。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经营化工、化肥、种子、农药、油漆、药品(中药)、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以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烟草制品作为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具备食品的一般特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实践中主要包括: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或者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7.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第6项,“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条之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第1-2项,“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烟草专卖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针对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的不断丰富,部分商家采用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销售卷烟,而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发生,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维护卷烟零售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情形列入限制准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9.特殊区域禁止条款第1-2项,“幼儿园、学校内,幼儿园、学校大门周围50米以内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规定,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等规定执行。竹溪县烟草专卖局参照《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以及省内武汉、宜昌地区的合理化布局规定结合竹溪县地域因素、人口因素,确定幼儿园、学校大门周围距离为50米的距离设置同时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将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年人聚集场所纳入管理范畴。

10.特殊区域禁止条款第3“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违章建筑、待拆建筑均不属固定经营场所,且《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11.特殊区域禁止条款第4“行政机关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依据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等规定执行2020年7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在其《无烟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指南》中明确提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三)《规定》草案第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九条。参照周边地区,如宜昌市和十堰市城区、十堰市竹山县等地区的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间距距离,我们考虑到“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经征求多方意见,我们适当的将零售点间距按照市场区域的不同进行了区分,(例如十堰城区: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道两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一般路段、次要交通干道两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主要是城关中心区域新增零售点左右间距控制在50米以上,城关其他区域和乡镇所在地新增零售点左右间距控制在100米以上。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避免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卷烟经营秩序。

(四)《规定》草案第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对于守法经营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视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数量、间距限制条件,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的情形,可以视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数量、间距限制条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关于对哪些对象放宽办证条件规定列举了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范围,“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的情形属于一个兜底条款,体现了我们的社会关爱,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针对这种情况,不设定距离和总量控制,体现了我们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八条规定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五)《规定》草案第十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十“幼儿园、学校周围50米以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幼儿园、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规定,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等规定执行。我们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学校周边距离,符合逻辑,贴近实际。

(六)《规定》草案第十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十“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七)《规定》草案第十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十“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且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有以下特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该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的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八)《规定》草案第十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十“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校”用语含义的规定,“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九)《规定》草案第十条的说明

《规定》(草案)第十“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对“间距”的测量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以不违背安全规定,两个零售点之间正常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