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竹溪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1-184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14:45:50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文号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政策规定起草了《竹溪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在竹溪政务网予以公示,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及时联系反馈。

公示时间:2021528628日  

联系人:王忠华

联系电话:(07192723886

电子邮箱:358482992@qq.com

特此公告。

竹溪县财政局

2021528

竹溪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19]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调整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执行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包括本级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四条 部门(单位)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切实减少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章本级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本级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以及财政专户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尚未分配下达到预算单位或项目,留在本级财政的资金。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一律收回,统筹预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条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未下达到预算单位或项目,尚留在级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除政策有明确规定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其余一律调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当年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未执行完部分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公共预算统筹力度。

第九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直部门(单位)收到的所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当年未执行完的,一律收回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除在建工程项目资金、跨年支付质保金及因进度暂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清理甄别后结转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外,其他未执行完的项目,一律收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财政专户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含单位工资账户、基建账户等)的结转结余资金,超过两年的,原则上级财政全部收回。其中,财政专户中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重大产业基金、住房资金、世行贷款等)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属预算单位自筹资金,需作为收入来源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应编入部门预算;属于往来性质的资金保留使用。

第三章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当年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未满两年,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支,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转的转移支付资金当年仍未使用完的,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对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结束,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停止支付后,财政局对直部门(单位)的系统内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初步确认情况发直部门(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五条直部门(单位)对清理甄别后确需结转次年部门预算的资金,应提出使用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及详细情况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清理审核情况,对清理甄别后的结转资金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对当年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挂账;对其他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统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财政专户、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财政存量。预算单位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自行组织对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项目结余及暂缓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第五章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与年度预算统筹结合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的项目和执行不力的部门,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适当核减其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支出规模。

第十九条对清理甄别后,列入次年部门预算的结转资金,直部门(单位)在630日以前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收回级财政。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禁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部门(单位)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政府债券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债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