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竹溪县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741792287/2021-5332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11:10:47
发布机构
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批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7号)及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竹溪县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在信件上标明“关于规范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意见或建议”字样)。

联系地址:竹溪县鄂陕大道420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邮编:442300

联系人:鲁中宏     

联系电话:0719-2721455,13733557896

附件:《竹溪县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竹溪县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相关规定,以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批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2021〕7号)文件及县营商办对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为破解市场主体利用土地资产抵押融资形式单一、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存量土地资产处置难等问题,实行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后,为抵押融资等需求而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分割登记。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必须坚持分割前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三不变”原则。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约定。办理宗地分割后不得办理分割后的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已明确不可分割的;

(二)有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三)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四)工业项目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单体大型工业项目中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分割的。

第五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界线应依据项目的规划出让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际功能分区和建设完成程度等综合确定,宗地分割登记时,应将相关约束性条款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

宗地分割的地块应具有独立分宗条件,分割红线不得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以及配电房、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仍须共用;分割后不影响规划条件的执行,须满足消防等行业安全要求

(二)项目未动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应依据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三)项目已竣工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现状确定分割界线;

(四)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时,要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项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公用通道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约定及宗地债权(务)处置条件等要求。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分割登记的,可推行按共用宗地分幢、分层登记。

第七条权利人申请宗地分割登记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宗地分割申请(含经宗地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同意的宗地分割方案)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由县政府直接授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实行一事联办、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至2024年1231日止。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