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8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十堰市“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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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日
十堰市“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总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扩大支持企业的覆盖面,助力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担保公司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升级贷”,是通过市级财政设立“产业升级专项资金”10倍放大规模,由企业申请、市经信局推荐、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信公司”)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用于解决制造业企业已投入、正在投入、计划投入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造成的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 “产业升级贷”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已投入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二)申请贷款后一年内实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三)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四)符合政信公司担保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改投入、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规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政信公司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八条 反担保方式。政信公司降低担保门槛,减少反担保要求,以信用保证为主,搭配不动产抵押、设备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方式。
第九条 操作流程:
(一) 企业自主申请。企业实施技改项目需依法依规实施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企业申请“产业升级贷”,需填报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附件1),并附项目核准备案、统计入库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市经信局推荐。市经信局负责通过区级经信部门核实后收集城区企业技改升级需求信息,建立企业技改升级动态项目库,审核企业填报的《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银行受理。企业自主选择能办理“产业升级贷”的银行,并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银行在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政信公司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同时向政信公司申请,政信公司在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政信公司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政信公司审查通过后,在《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五)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政信公司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政信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等。
(六)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日内将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
(七)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每年3月集中对上年度专项贷款审核贴息额度,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填报的《十堰市“产业升级贷”贴息表》(附件2),以及借款凭证、结息凭证及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相关资料(含项目备案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在3个工作日内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划转至企业账户。
(八)补贴担保费。政信公司在每年3月集中提交担保费补贴资料,包括《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和《委托担保协议》、《借款凭证》向市财政申请补贴担保费,市财政会同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补贴给政信公司。
(九)风险补偿和追偿。“产业升级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要求政信公司代偿的,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政信公司、银行、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政信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再按50%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偿。经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审核后,同意政信公司从专项资金中划转补偿款。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政信公司、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政信公司负责追偿。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连续3年每年统筹安排产业升级专项资金4000万元,按10倍放大“产业升级贷”规模,用于代偿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根据“产业升级贷”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和贴补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的贴补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委托政信公司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产业升级贷”贴息时,无法提供申请贷款时的项目投资凭据,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不予贴息,且该笔业务不计入“产业升级贷”的规模中,对政信公司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但对政信公司免收的担保费,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产业升级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经信、财政、银行、政信公司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做大做强、发挥作用、风险控制、高效运转”的目标。
第十四条 “产业升级贷”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银行、政信公司建立专人联系,按月沟通汇总,及时掌握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附件1: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docx
附件:附件2:十堰市“产业升级贷”贴息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