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竹溪县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2-165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6日 10:30:38
发布机构
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按照《2022年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共竹溪县委常委会2022年工作重点》和县政府创建“规范招投标管理,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现将《竹溪县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征集社会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5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竹溪县行政审批局。

电子邮箱:635564560@qq.com  联系电话:0719-2101956   0719-2109159(传真)

邮政编码:442300

附件:《竹溪县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6日

竹溪县建设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提到的“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中提到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既定定标规则,自行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竹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招标人认为不适宜进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也可选择传统方式招标。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书面报告至县评定分离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机电、通信等技术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2018第16号)中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评定分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科学制定交易规则,拟定招标方案。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在廉政、廉洁的基础上开展改革创新。

第五条 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建立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并对招标的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内,将拟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及招标方式向评定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拟删除)

第七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先确定定标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开标前,按照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招标方案报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登记,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情况、定标方法和程序、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评定分离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统一使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九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定标方案一同编入招标文件,作为定标依据。定标方案应明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清标的等级评定或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

第十条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案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废标的条款单独列明,不在否决投标条款中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政府投资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后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当公布施工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清单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用于评标前低于成本及不平衡报价分析。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湖北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并解密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招标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定标会或参加答辩的,投标人应当参加。

第十六条 评标通过湖北省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适用于电子招投标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将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3个,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增加1-2个,但总数不超过5个。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日内,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依据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举报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在原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递补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需递补,递补的候选人需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结束后,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其他内容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清标时,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承诺、存在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得进入定标环节。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按照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和充分竞争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效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择优因素,如投标报价、企业资质、企业或主要管理人员的业绩、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评价、投标人的纳税贡献情况等。设计招标项目在满足要素标准的投标人中,以设计方案优劣为定标主要依据。具体定标择优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内部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由同级纪检书记带队组成,本单位无纪检书记的,由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定标结束后由监督小组出具监督报告,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进行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事先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于年初建立定标成员库,定标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5人,成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原则上应从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人员不足的,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补充。上述人员仍不足或者组建确有困难的,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从湖北省招标投标专家库竹溪区域库中聘请专家充实定标成员库。

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招标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定标成员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标会前3小时内在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定标委员会(拟增加)。随机抽取过程由招标人的监督小组负责见证监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也可以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属于直接指定的名额内。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十八里峡管理局、向坝等偏远乡镇可在本单位召开定标会,但对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及不能与交易中心实现音视频互联互通的,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其他场所召开定标会的,应于定标会前3天将定标会议方案交县公共资源局备案(拟增加)。

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备,并及时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质疑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也可要求中标候选人代表现场陈述本公司优势及所投标项目建设方案(拟增加)。

第三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依据定标方案对评标委员会定性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重点对投标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核实。在考虑价格因素时,招标人应坚持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其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等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将招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及录音录像等定标过程资料存档备查,并做到一标一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结束后1日内,将将书面定标报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参加定标会人员、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并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定标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投标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定标方案,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四)中标人有其他不能继续履约等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可以采用行政负责人直接确定、班子会讨论确定、票选确定、摇号确定等方式进行,但必须有明确的定性标准,推荐和弃选理由。行政负责人直接确定的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报县纪委备案,接受廉政监督。具体方式和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建设工项目招投标过程和定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等招投标争议,依法查处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定期组织监督部门对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成效进行考评。县公共资源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考评结果报县公共资源局,作为对评标专家综合考评的一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项目管理机构的配备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第四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方案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方案定标,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当追究其政务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与投标人串通的,定标结果无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充分考察投标人情况,并对项目的定标结果负责,加强标后履约管理,严禁发生中标人挂靠、转包、人员配备不到位等违反投标承诺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竹溪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