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册,2018版节选)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1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组织、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化、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时,聚众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者妨害选举,破坏选举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具破坏选举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化、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2、强行进入场内,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较短,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强行进入场内,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较长,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6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的;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的;7、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后果的;8、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较轻 | 1、携烟花爆竹或其他可燃物品进入场内,经制止,未点燃且停止违法行为的;2、已点燃未造成后果且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3、初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危害较小的;4、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行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5、在共同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9 | 一般 |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0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秩序混乱、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等危害后果的;3、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2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较轻 | 1、携带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进入场内,经制止,尚未完全展示且停止违法行为的;2、初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危害较小的;3、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警告。 | |
1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5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3、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7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较轻 | 1、初次实施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经制止,主动离场,危害较小的;2、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在共同实施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8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4、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较轻 | 1、准备向场内投掷杂物,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1、初次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危害较小的;2、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在共同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警告。 | ||
2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21 | 一般 | 向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2 | 较重 | 1、曾因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3、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24 | 其它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较轻 | 1、经制止,尚未完全实施违法行为的;2、初次实施本行为,危害较小的;3、实施本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本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警告。 | |
2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实施强行进入场内、违规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和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以外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7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或者导致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4、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29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较轻 | 1、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够认识错误,主动消除影响;2、未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3、初次违反或干扰时间较短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30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多次或长时间实施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2、曾因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受到处罚的;3、对政府、军队、公安机关、航空、航运、铁路、交通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4、造成正常无线电业务较长时间中断、财产损失等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5、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6、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3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较轻 | 1、对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不大的;2、初次违反或者有害干扰的时间不长的;3、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真诚悔改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34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曾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2、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造成相应的无线电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3、故意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4、多次实施本行为的;5、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6、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7、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8、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7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一般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下,或者非法获利在一千元以下的;2、造成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个人信息或20条以上60条以下的单位秘密泄露或丢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38 | 较重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在一千元以上的;2、导致30条以上的个人信息或60条以上的单位秘密泄露或丢失的;3、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或者多次(3次以上)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4、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越合法权限,侵入政府、金融、能源、交通、通信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5、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8、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一般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五台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1 | 较重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五台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3次以上)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2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一般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造成五台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3、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3次以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2、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4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45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 一般 | 1、出于非法目的,故意制作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6 | 较重 | 1、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4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一般 | 1、初次违反,尚未造成后果的;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9 | 较重 | 1、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由于未按规定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一定数量危险物质散失社会,没有追回或者部分没有追回的;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不让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情况外泄的;3、因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故意隐瞒不报,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50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一般 | 1、初次违反,经劝阻后及时纠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2、损毁公共设施后,对公共安全影响不大的;3、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1 | 较重 | 1、损毁公共设施两次以上的;2、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3、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较轻 | 初次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2 | 一般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3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较轻 | 初次违反,或积极补救、更正、改过,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4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较轻 | 初次违反,或积极补救、更正、改过,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5 | 一般 |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妨碍了边境管理辅助性标志、边境监控设备等边境管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较轻 | 初次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座位下的救生衣,机舱内的各种设施,且未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6 | 一般 | 1、多次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的;2、盗窃、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如盗窃座位下救生衣,损坏座位上的小桌板等,且未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3、盗窃、损坏航空器里的航空设施,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7 | 较重 | 1、盗窃、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如故意损坏救生衣、电子设备、烟雾报警系统、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2、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机舱门,应急舱门等重要设施设备的;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航空器内航空设施损坏的;4、多次故意损坏航空器内航空设施的;5、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内航空设施,造成航班延误的;6、其他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五日拘留。 |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较轻 | 1、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后,经工作人员制止,及时退出,影响较小的;2、主动认识错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悔改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8 | 一般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9 | 较重 | 1、强行开启、拍打、拉扯、踢踹驾驶舱门的;2、使用器具、工具砸损驾驶舱门的;3、其他情形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五日拘留。 |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 一般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机组人员劝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0 | 较重 | 1、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并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严重扰乱客舱秩序的;2、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劝阻,造成航空器起降延误、复飞等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61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较轻 | 1、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动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较重后果的;3、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盗窃、损毁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2 | 较重 | 1、因本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2、明知实施本行为可能会影响行车安全,仍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行车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3、违法行为造成了影响行车安全的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3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2、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微小,尚未危及列车运行安全;3、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尚未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4、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5、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4 | 较重 | 1、在铁路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且对铁路行车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2、因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在铁路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5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3、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6 | 较重 | 1、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2、因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7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较轻 | 1、因个人使用,采石取沙数量较少的;2、经劝阻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3、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8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本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1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较轻 | 1、个人贪图方便,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其他人很少从此通过的;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4、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2 | 一般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情形;2、经劝阻后,不及时改正、修正的;3、因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5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较轻 | 1、初次违反,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2、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及时退出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警告。 | |
一般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76 |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较轻 | 1、初次违反,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2、经制止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警告。 | |
77 | 一般 | 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一般 | 初次实施本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9 | 较重 | 1、符合安装电网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2、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曾因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3、在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4、擅自安装电网、使用电网,不听劝阻的;5、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0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一般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2、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3、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4、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3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一般 |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无人看守的,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4 | 较重 | 1、故意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合警示标志,经劝阻或者指出不加改正的;2、在较多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合警示标志的;3、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4、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一般 | 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7 | 较重 | 1、经劝阻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2、多次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3、曾因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5、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8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一般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
8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或一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价值较大的;2、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曾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4、损毁、移动多个设施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9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91 |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 较轻 |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及时停办并主动承认错误的;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负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后果的;4、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5、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6、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个人: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单位:组织者是单位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2 | 一般 |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拒不停办的;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拒不消除隐患的;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有可能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单位:组织者是单位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较轻 | 1、初次实施本行为,且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二日以下拘留。 | ||
94 | 一般 |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有所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 ||
95 | 较重 | 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多次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致使该场所有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危险,或危险正在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五日拘留。 |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较轻 | 1、经公安机关劝阻,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2、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并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或者暴力等手段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4、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7 | 一般 |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98 | 较重 | 1、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2、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3、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4、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强迫劳动 | 较轻 | 1、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8小时以内,包含本数),劳动强度较小的;2、利用他人需求、弱点或困境,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8小时以内,包含8小时),劳动强度较小的;3、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强迫劳动人数在三人(不包含本数)以下;4、劳动强度较低,对他人危害较小的;5、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6、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7、被侵害人有过错的;8、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9、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10、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1 | 一般 |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02 | 较重 |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2、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多人劳动的;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被强迫劳动人身体伤害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或者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劳动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高危环境下劳动的;7、经有关机关制止,仍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搜查身体 | 较轻 |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2、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5 | 一般 | 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106 | 非法搜查身体 | 较重 |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3、非法搜查未成年人、女性、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一般 | 1、初次实施本行为,且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8 | 较重 |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3、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数额较大的;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9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较轻 | 1、未成年人强行讨要的;2、初次强行讨要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警告。 | |
一般 | 1、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2、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3、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110 | 诬告陷害 | 较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1 | 一般 | 1、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栽赃给被侵害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2、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6、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诬告陷害他人的;7、经劝阻仍不停止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2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较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3 | 一般 |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3、携带管制器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6、当众做有损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污秽衣物等侮辱动作的;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或针对多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2、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的;5、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使他人身心或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6、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7、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8、造成人身伤害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4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5 | 一般 |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如:婚丧嫁娶、节日、生日)发送信息的;2、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4、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5、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6 | 侵犯隐私 | 较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7 | 一般 | 1、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偷窥的;2、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3、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窃听的;4、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5、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业关系获悉他人隐私,非法利用或出售的;2、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3、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4、在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5、在公共场所,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6、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7、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8、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9、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8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一般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119 | 较重 | 1、多次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3、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4、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5、经制止拒不改正的;6、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7、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虐待 | 较轻 | 1、虐待时间不长,没有给被侵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2、被侵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警告。 | |||
120 | 一般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121 | 较重 | 1、长时间、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摧残、折磨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虐待行为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拘留。 | ||
遗弃 | 较轻 | 1、遗弃的时间不长,没有给被遗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2、被遗弃人要求从轻处理的;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处警告。 | ||
122 | 一般 | 1、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遗弃行为的;2、遗弃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123 | 强迫交易 | 较轻 | 1、未造成损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2、事后主动返还财产或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4、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4 | 一般 | 1、强迫交易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较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使用威胁、暴力或反复纠缠手段的;3、经其他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较轻 | 1、初次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尚未造成后果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6 | 一般 | 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27 | 较重 | 1、多次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2、煽动的群众人数较多、范围较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较轻 | 1、初次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9 | 一般 | 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引发民族不满情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30 | 较重 | 1、多次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较轻 | 1、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开拆邮件或未造成邮件丢失、毁损或未造成邮件内容泄露的;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2 | 一般 | 1、二次以上实施本行为,或涉及的邮件达二件以上的;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他人邮件,经发现拒不交出或者改正的;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他人邮件或泄露邮件内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133 | 诈骗 | 较轻 | 1、实施诈骗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2、诈骗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3、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少量财物的;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诈骗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2、诈骗财物价值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诈骗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2)共同诈骗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4 | 较重 | 1、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4、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5 | 哄抢 | 较轻 | 1、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2、哄抢少量公私财物,获得谅解的;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哄抢数额不满一千元的2、哄抢数额虽达到一千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哄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聚众哄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6 | 较重 | 1、参与哄抢2次以上的;2、哄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4、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5、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7 | 敲诈勒索 | 较轻 | 1、实施敲诈勒索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2、敲诈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3、敲诈勒索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少量财物的;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敲诈勒索数额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敲诈勒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共同敲诈勒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8 | 较重 |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3、敲诈勒索多人的;4、敲诈勒索未成年在校学生、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9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行决定、命令,且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140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4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3 | 阻碍执行职务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144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4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5、以推搡、拉拽、阻拦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6、在现场起哄、围堵执法人员,煽动群众阻碍执行职务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7 | 从重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
148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警告。 | |
14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5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51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2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较轻 | 1、经劝阻、制止,立即停止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153 | 一般 | 经劝阻、制止,及时停止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4 | 招摇撞骗 | 较轻 | 1、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2、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5 | 一般 | 1、骗取财物已经得逞的;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4、骗取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五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6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船舶户牌、有价票证、凭证,已经使用或出售的;2、购买少量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船舶户牌、有价票证、凭证,已经使用的;3、以倒卖为目的,购买有价票证、凭证,已经出售的;4、已经取得实际利益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5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59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0 | 一般 | 1、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2、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较轻 | 1、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2、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3、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获利数量较少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3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的;2、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4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较轻 | 1、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3、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7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较轻 | 1、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3、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8 | 一般 | 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 较轻 | 1、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2、初次实施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1 | 一般 | 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2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 较轻 | 1、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未造成损失,且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后立即驶离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个人:对船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17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未造成损失,且经管理人员多次要求驶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个人:对船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5 | 较重 |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2、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个人:对船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6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个人会员多于150人或单位会员多于50个的;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敛财行为的;3、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4、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5、系发起人或组织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9 |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80 | 一般 | 1、经撤销登记后隐匿、拒不交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继续活动的;2、经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原社团名义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3、经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原社团名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4、经撤销登记后继续组织会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者。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8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较轻 | 1、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2、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3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4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违法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的;2、经营者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拒不改正的;3、曾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公安机关处罚,又擅自经营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可以吊销许可证。 | |||
186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一般 | 1、对社会秩序未造成严重影响的;2、被制止后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3、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中起次要作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18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致使车站、公共场所及相关场所无法生产、经营,未造成严重损失及明显后果的;2、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展开正常活动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3、通过言语煽动、唆使5人(含5人)以上人员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告拒不听从的;4、在互联网上发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量达到1条以上的(含1条)、点击浏览人数达到10次以上(含10次);5、张贴、悬挂等方式制作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口号标语达到5条(张)以上的;6、携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物品或危险物质的;7、暗中谋划、策划操作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8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89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一般 |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旅馆业工作人员未登记多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2、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3、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逃避了公安机关追捕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0 | 情节严重 | 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可以吊销其办理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191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一般 |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造成危险物质扩散等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2 | 情节严重 | 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可以吊销其办理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193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 一般 |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本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本行为的;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破案、通缉犯得以脱逃等,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4、明知住宿旅客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使得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本旅馆后,又在当地实施犯罪活动的;6、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传输至公安机关的;7、明知住宿的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8、阻挠他人报告的;9、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10、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4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19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三名以上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2、房屋出租人多次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7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198 | 较重 | 1、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三人以上的;2、房屋出租人多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1 | 较重 |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造成无法破案、通缉犯脱逃等较严重后果的;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暴力、毒品等严重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阻挠他人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5、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6、曾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2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一般 | 1、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明知而不及时纠正的;2、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音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3、夜晚在公共场所娱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4、为招揽顾客,使用喇叭长时间叫买或者播放音乐的;5、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工作的;6、夜晚在居民区楼房内娱乐,影响邻居休息的;7、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影响他人休息的;8、在中、高考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制造噪音的;9、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影响范围广泛的;10、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个人:处警告。 | |
20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不改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5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较轻 |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查验、登记手续不规范,填写不全的;3、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只查验不登记或只登记不查验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典当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6 | 较重 | 1、多次检查发现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或不履行登记手续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查验、登记手续不规范、填写不全的直接影响治安管理和案件办理工作的;3、典当行业工作人员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实施该行为的;4、典当行业工作人员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违法承接的典当物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5、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7 | 情节严重 | 典当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可以吊销其颁发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 较轻 |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涉案价值较小且初次违反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履行了查验、登记手续,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初次违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罚款。 | ||
208 | 一般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9 | 较重 |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多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时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赃物转移,影响侦破案件的;3、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5、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可以吊销其颁发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210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较轻 | 1、初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小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21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能够主动退还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3 | 较重 | 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的;2、多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3、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4、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5、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是赃物的;6、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实施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7、收购本条规定的物品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8、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4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较轻 |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十的;2、收购少量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自用,情节轻微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21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初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7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较重 |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3、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曾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4、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供电设备等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5、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6、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实施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7、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9、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10、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8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较轻 | 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明显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21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初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1 | 较重 |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的;2、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3、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4、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5、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实施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6、收购本条规定的物品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7、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2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一般 | 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一般 | 行为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4 | 提供虚假证言 | 一般 | 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5 | 谎报案情 | 一般 | 行为人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一般 | 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7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较轻 |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按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规定参加选举和被选举;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的;6、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7、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8、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违反考察机关的会客规定的;9、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 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
228 | 较重 |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迁居或者离开居住的区域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229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较轻 | 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人次以下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230 | 一般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4—6人次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 ||
23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7—9人次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个人: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3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33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行为,且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未超过1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
234 | 较重 | 1、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2人次以上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23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偷越国(边)境 | 一般 | 偷越国(边)境,情节特别轻微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6 | 较重 | 1、偷越国(边)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37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较轻 | 1、初次实施损毁文物、名胜古迹,危害较小的;2、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偶尔实施损坏文物行为或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后果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38 | 较重 | 1、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2、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6、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9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较轻 | 1、实施了上述行为,后果较轻的;2、经有关部门指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240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4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4、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实施爆破、挖掘等活动,对文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5、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6、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3 | 偷开机动车 | 较轻 | 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后经制止及时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他人同意,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4 | 较重 | 1、酒后偷开机动车的;2、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3、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4、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5、偷开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等后果的;6、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的;7、多次偷开机动车或者曾因偷开机动车被治安管理处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5 |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较轻 | 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后经制止及时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的、机动船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6 | 较重 | 1、无证驾驶或者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3、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二次以上的;4、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5、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6、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7、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7 | 破坏、污损坟墓 | 一般 | 1、因个人原因发泄自己对他人的不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后果尚不严重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2、破坏他人坟墓两座以上(含两座);3、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4、因破坏坟墓引发其它治安、刑事案件; 5、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6、多次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8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一般 | 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可以找回骨灰和尸骨或毁坏不严重,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49 | 较重 | 1、对他人的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2、破坏他人尸骨、骨灰两具以上(含两具);3、因破坏尸骨、骨灰等行为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4、因破坏尸骨、骨灰引发其它治安、刑事案件; 5、多次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停放尸体 | 一般 | 1、持续时间较较短的(1小时以下);2、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50 | 较重 | 1、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2、持续时间较长或停放腐败尸体的; 3、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伴有殴打他人或公然侮辱、辱骂他人等情节的;5、2处(次)以上违法停放尸体的6、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7、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51 | 拉客招嫖 | 较轻 | 1、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拉客招嫖行为,但拉客招嫖未遂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3、初次拉客招嫖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既遂的;2、2次以上拉客招嫖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52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3、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二百元以下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5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一般 | 制作、运输、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5 | 较重 |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向他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达5人以上的;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五百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56 | 传播淫秽信息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4、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二百元以下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5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9 | 传播淫秽信息 | 较重 | 1、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的;3、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注册会员达20人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一千元以上的;5、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达10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60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一般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组织淫秽表演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26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263 | 组织淫秽表演 | 较重 | 1、组织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2、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4、以组织淫秽表演为业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4 | 进行淫秽表演 | 一般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自己亲自进行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265 | 较重 | 1、进行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2、以进行淫秽表演为业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参与聚众淫乱 | 一般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6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一般 | 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较轻 | 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
268 |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6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一般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7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71 | 较重 | 1、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行种植的;2、公安机关在铲除过程中采取阻扰或其他方式抗拒铲除行为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72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较轻 |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27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27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275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较重 |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76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 较轻 |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27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27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279 | 较重 |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80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较轻 |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的;2、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281 | 一般 | 多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胁迫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2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较轻 | 1、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遂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83 | 一般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4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一般 |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285 | 较重 | 1、安排人员望风、盯梢公安机关查处的;2、设置专门的通风报信设施或逃跑通道的;3、造成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影响案件查处、侦查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一般 | 1、动物吠叫或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2、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时间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将动物带至餐厅、酒店、公共浴池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不主动控制动物,导致动物伤害他人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处警告。 | ||
286 | 较重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后不改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87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一般 | 行为人放任自己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恐吓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较轻 | 1、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是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2、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88 | 一般 | 担保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9 | 较重 | 1、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2、帮助被担保人或者直接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3、帮助被担保人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执行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90 |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册,2018版节选)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1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组织、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化、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时,聚众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或者妨害选举,破坏选举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 | 较重 | 1、实施的行为有具破坏选举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化、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较轻 | 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2、强行进入场内,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较短,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强行进入场内,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较长,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6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的;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的;7、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后果的;8、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较轻 | 1、携烟花爆竹或其他可燃物品进入场内,经制止,未点燃且停止违法行为的;2、已点燃未造成后果且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3、初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危害较小的;4、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行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5、在共同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9 | 一般 |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0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秩序混乱、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等危害后果的;3、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2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较轻 | 1、携带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进入场内,经制止,尚未完全展示且停止违法行为的;2、初次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危害较小的;3、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警告。 | |
1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5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3、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7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较轻 | 1、初次实施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经制止,主动离场,危害较小的;2、实施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在共同实施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8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4、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较轻 | 1、准备向场内投掷杂物,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的;1、初次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危害较小的;2、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在共同实施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警告。 | ||
2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21 | 一般 | 向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2 | 较重 | 1、曾因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3、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6、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24 | 其它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较轻 | 1、经制止,尚未完全实施违法行为的;2、初次实施本行为,危害较小的;3、实施本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本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警告。 | |
2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实施强行进入场内、违规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和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以外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7 | 较重 | 1、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2、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国际影响,或者导致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4、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5、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29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较轻 | 1、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够认识错误,主动消除影响;2、未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3、初次违反或干扰时间较短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30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多次或长时间实施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2、曾因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受到处罚的;3、对政府、军队、公安机关、航空、航运、铁路、交通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4、造成正常无线电业务较长时间中断、财产损失等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5、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6、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3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较轻 | 1、对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不大的;2、初次违反或者有害干扰的时间不长的;3、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真诚悔改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34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曾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2、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造成相应的无线电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3、故意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4、多次实施本行为的;5、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6、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7、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8、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7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一般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下,或者非法获利在一千元以下的;2、造成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个人信息或20条以上60条以下的单位秘密泄露或丢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38 | 较重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在一千元以上的;2、导致30条以上的个人信息或60条以上的单位秘密泄露或丢失的;3、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或者多次(3次以上)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4、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越合法权限,侵入政府、金融、能源、交通、通信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5、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8、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一般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五台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1 | 较重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五台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3次以上)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2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一般 |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造成五台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3、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3次以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2、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4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45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 一般 | 1、出于非法目的,故意制作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6 | 较重 | 1、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4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一般 | 1、初次违反,尚未造成后果的;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9 | 较重 | 1、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由于未按规定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一定数量危险物质散失社会,没有追回或者部分没有追回的;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不让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情况外泄的;3、因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故意隐瞒不报,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50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一般 | 1、初次违反,经劝阻后及时纠正,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2、损毁公共设施后,对公共安全影响不大的;3、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1 | 较重 | 1、损毁公共设施两次以上的;2、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3、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较轻 | 初次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2 | 一般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3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较轻 | 初次违反,或积极补救、更正、改过,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4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较轻 | 初次违反,或积极补救、更正、改过,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5 | 一般 |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妨碍了边境管理辅助性标志、边境监控设备等边境管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较轻 | 初次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座位下的救生衣,机舱内的各种设施,且未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6 | 一般 | 1、多次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的;2、盗窃、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如盗窃座位下救生衣,损坏座位上的小桌板等,且未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3、盗窃、损坏航空器里的航空设施,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7 | 较重 | 1、盗窃、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如故意损坏救生衣、电子设备、烟雾报警系统、对飞行安全或飞行秩序造成影响的;2、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机舱门,应急舱门等重要设施设备的;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航空器内航空设施损坏的;4、多次故意损坏航空器内航空设施的;5、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内航空设施,造成航班延误的;6、其他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五日拘留。 |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较轻 | 1、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后,经工作人员制止,及时退出,影响较小的;2、主动认识错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悔改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58 | 一般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9 | 较重 | 1、强行开启、拍打、拉扯、踢踹驾驶舱门的;2、使用器具、工具砸损驾驶舱门的;3、其他情形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处十五日拘留。 |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 一般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机组人员劝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0 | 较重 | 1、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并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严重扰乱客舱秩序的;2、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听劝阻,造成航空器起降延误、复飞等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61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较轻 | 1、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动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较重后果的;3、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盗窃、损毁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2 | 较重 | 1、因本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2、明知实施本行为可能会影响行车安全,仍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行车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3、违法行为造成了影响行车安全的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3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2、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微小,尚未危及列车运行安全;3、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尚未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4、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5、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4 | 较重 | 1、在铁路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且对铁路行车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2、因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在铁路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5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3、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6 | 较重 | 1、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2、因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7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较轻 | 1、因个人使用,采石取沙数量较少的;2、经劝阻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3、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8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本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1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较轻 | 1、个人贪图方便,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其他人很少从此通过的;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4、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2 | 一般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情形;2、经劝阻后,不及时改正、修正的;3、因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5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较轻 | 1、初次违反,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2、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及时退出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警告。 | |
一般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76 |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较轻 | 1、初次违反,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2、经制止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警告。 | |
77 | 一般 | 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一般 | 初次实施本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9 | 较重 | 1、符合安装电网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2、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曾因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3、在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4、擅自安装电网、使用电网,不听劝阻的;5、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0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一般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2、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3、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4、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3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一般 |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无人看守的,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4 | 较重 | 1、故意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合警示标志,经劝阻或者指出不加改正的;2、在较多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合警示标志的;3、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4、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一般 | 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7 | 较重 | 1、经劝阻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2、多次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3、曾因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5、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88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一般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
8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或一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价值较大的;2、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曾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4、损毁、移动多个设施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9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91 |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 较轻 |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及时停办并主动承认错误的;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负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后果的;4、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5、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6、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个人: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单位:组织者是单位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2 | 一般 |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拒不停办的;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拒不消除隐患的;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有可能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单位:组织者是单位的,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较轻 | 1、初次实施本行为,且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二日以下拘留。 | ||
94 | 一般 |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有所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 ||
95 | 较重 | 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多次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致使该场所有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危险,或危险正在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处五日拘留。 |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较轻 | 1、经公安机关劝阻,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2、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并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或者暴力等手段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4、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7 | 一般 |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98 | 较重 | 1、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2、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3、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4、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强迫劳动 | 较轻 | 1、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8小时以内,包含本数),劳动强度较小的;2、利用他人需求、弱点或困境,强迫他人劳动,时间较短(8小时以内,包含8小时),劳动强度较小的;3、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强迫劳动人数在三人(不包含本数)以下;4、劳动强度较低,对他人危害较小的;5、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6、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7、被侵害人有过错的;8、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9、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10、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1 | 一般 |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02 | 较重 |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2、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多人劳动的;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被强迫劳动人身体伤害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或者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劳动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高危环境下劳动的;7、经有关机关制止,仍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搜查身体 | 较轻 |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2、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5 | 一般 | 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106 | 非法搜查身体 | 较重 |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3、非法搜查未成年人、女性、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一般 | 1、初次实施本行为,且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8 | 较重 |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3、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数额较大的;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9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较轻 | 1、未成年人强行讨要的;2、初次强行讨要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警告。 | |
一般 | 1、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2、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3、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110 | 诬告陷害 | 较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1 | 一般 | 1、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栽赃给被侵害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等危害后果的;2、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6、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诬告陷害他人的;7、经劝阻仍不停止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2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较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3 | 一般 |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3、携带管制器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6、当众做有损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污秽衣物等侮辱动作的;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或针对多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2、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的;5、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使他人身心或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6、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7、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8、造成人身伤害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4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较轻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5 | 一般 |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如:婚丧嫁娶、节日、生日)发送信息的;2、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4、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5、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6 | 侵犯隐私 | 较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17 | 一般 | 1、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偷窥的;2、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3、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窃听的;4、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5、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业关系获悉他人隐私,非法利用或出售的;2、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3、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4、在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5、在公共场所,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6、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7、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8、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9、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8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一般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119 | 较重 | 1、多次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3、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4、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5、经制止拒不改正的;6、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7、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虐待 | 较轻 | 1、虐待时间不长,没有给被侵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2、被侵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警告。 | |||
120 | 一般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121 | 较重 | 1、长时间、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摧残、折磨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虐待行为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拘留。 | ||
遗弃 | 较轻 | 1、遗弃的时间不长,没有给被遗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2、被遗弃人要求从轻处理的;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处警告。 | ||
122 | 一般 | 1、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遗弃行为的;2、遗弃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123 | 强迫交易 | 较轻 | 1、未造成损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2、事后主动返还财产或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4、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6、其他情节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4 | 一般 | 1、强迫交易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较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使用威胁、暴力或反复纠缠手段的;3、经其他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较轻 | 1、初次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尚未造成后果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6 | 一般 | 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27 | 较重 | 1、多次故意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2、煽动的群众人数较多、范围较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较轻 | 1、初次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尚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9 | 一般 | 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引发民族不满情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至十三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30 | 较重 | 1、多次故意公然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或在专用网、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发表、制作、转载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内容,致使产生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后果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发生,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个人: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四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较轻 | 1、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开拆邮件或未造成邮件丢失、毁损或未造成邮件内容泄露的;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2 | 一般 | 1、二次以上实施本行为,或涉及的邮件达二件以上的;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他人邮件,经发现拒不交出或者改正的;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他人邮件或泄露邮件内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133 | 诈骗 | 较轻 | 1、实施诈骗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2、诈骗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3、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少量财物的;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诈骗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2、诈骗财物价值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诈骗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 (2)共同诈骗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4 | 较重 | 1、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4、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5 | 哄抢 | 较轻 | 1、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2、哄抢少量公私财物,获得谅解的;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哄抢数额不满一千元的2、哄抢数额虽达到一千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哄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聚众哄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6 | 较重 | 1、参与哄抢2次以上的;2、哄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4、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5、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7 | 敲诈勒索 | 较轻 | 1、实施敲诈勒索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的;2、敲诈少量公私财物,经发现主动退赃、退赔的;3、敲诈勒索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少量财物的;4、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予处罚。 | |
一般 | 1、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敲诈勒索数额虽然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敲诈勒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共同敲诈勒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3、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8 | 较重 |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3、敲诈勒索多人的;4、敲诈勒索未成年在校学生、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9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行决定、命令,且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140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4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3 | 阻碍执行职务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144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4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5、以推搡、拉拽、阻拦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6、在现场起哄、围堵执法人员,煽动群众阻碍执行职务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7 | 从重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 |||||
148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较轻 | 1、经劝阻,立即停止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警告。 | |
14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经劝阻,及时停止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5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51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2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较轻 | 1、经劝阻、制止,立即停止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警告。 | |
153 | 一般 | 经劝阻、制止,及时停止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4 | 招摇撞骗 | 较轻 | 1、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2、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5 | 一般 | 1、骗取财物已经得逞的;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4、骗取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五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6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船舶户牌、有价票证、凭证,已经使用或出售的;2、购买少量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船舶户牌、有价票证、凭证,已经使用的;3、以倒卖为目的,购买有价票证、凭证,已经出售的;4、已经取得实际利益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5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59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0 | 一般 | 1、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2、其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较轻 | 1、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2、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3、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获利数量较少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3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的;2、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4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较轻 | 1、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3、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7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较轻 | 1、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3、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8 | 一般 | 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 较轻 | 1、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2、初次实施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1 | 一般 | 造成了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尚不构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2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 较轻 | 1、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未造成损失,且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后立即驶离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个人:对船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17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未造成损失,且经管理人员多次要求驶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个人:对船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5 | 较重 |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2、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个人:对船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6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个人会员多于150人或单位会员多于50个的;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敛财行为的;3、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4、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5、系发起人或组织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9 |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 较轻 |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80 | 一般 | 1、经撤销登记后隐匿、拒不交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继续活动的;2、经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原社团名义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3、经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原社团名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4、经撤销登记后继续组织会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者。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8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较轻 | 1、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2、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3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4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违法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的;2、经营者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拒不改正的;3、曾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公安机关处罚,又擅自经营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18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可以吊销许可证。 | |||
186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一般 | 1、对社会秩序未造成严重影响的;2、被制止后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3、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中起次要作用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18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致使车站、公共场所及相关场所无法生产、经营,未造成严重损失及明显后果的;2、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展开正常活动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3、通过言语煽动、唆使5人(含5人)以上人员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告拒不听从的;4、在互联网上发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量达到1条以上的(含1条)、点击浏览人数达到10次以上(含10次);5、张贴、悬挂等方式制作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口号标语达到5条(张)以上的;6、携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物品或危险物质的;7、暗中谋划、策划操作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8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89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一般 |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旅馆业工作人员未登记多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2、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3、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逃避了公安机关追捕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0 | 情节严重 | 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可以吊销其办理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191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一般 |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造成危险物质扩散等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2 | 情节严重 | 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可以吊销其办理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193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 一般 |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本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本行为的;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破案、通缉犯得以脱逃等,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4、明知住宿旅客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使得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本旅馆后,又在当地实施犯罪活动的;6、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传输至公安机关的;7、明知住宿的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8、阻挠他人报告的;9、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10、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4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19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三名以上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2、房屋出租人多次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7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198 | 较重 | 1、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三人以上的;2、房屋出租人多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 一般 | 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1 | 较重 |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造成无法破案、通缉犯脱逃等较严重后果的;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暴力、毒品等严重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阻挠他人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5、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6、曾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2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一般 | 1、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明知而不及时纠正的;2、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音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3、夜晚在公共场所娱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4、为招揽顾客,使用喇叭长时间叫买或者播放音乐的;5、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工作的;6、夜晚在居民区楼房内娱乐,影响邻居休息的;7、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影响他人休息的;8、在中、高考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制造噪音的;9、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影响范围广泛的;10、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个人:处警告。 | |
20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不改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5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较轻 |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查验、登记手续不规范,填写不全的;3、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只查验不登记或只登记不查验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典当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6 | 较重 | 1、多次检查发现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或不履行登记手续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查验、登记手续不规范、填写不全的直接影响治安管理和案件办理工作的;3、典当行业工作人员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实施该行为的;4、典当行业工作人员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违法承接的典当物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5、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7 | 情节严重 | 典当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可以吊销其颁发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 较轻 |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涉案价值较小且初次违反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履行了查验、登记手续,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初次违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罚款。 | ||
208 | 一般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9 | 较重 |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多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时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赃物转移,影响侦破案件的;3、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5、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可以吊销其颁发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210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较轻 | 1、初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小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21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能够主动退还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3 | 较重 | 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的;2、多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3、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4、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5、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是赃物的;6、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实施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7、收购本条规定的物品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8、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4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较轻 |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十的;2、收购少量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自用,情节轻微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21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初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7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较重 |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3、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曾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4、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供电设备等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5、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6、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实施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7、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9、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10、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8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较轻 | 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明显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
21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初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1 | 较重 |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的;2、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3、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4、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5、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实施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6、收购本条规定的物品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7、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2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一般 | 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一般 | 行为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4 | 提供虚假证言 | 一般 | 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5 | 谎报案情 | 一般 | 行为人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一般 | 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6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7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较轻 |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按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规定参加选举和被选举;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的;6、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7、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8、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违反考察机关的会客规定的;9、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 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
228 | 较重 |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迁居或者离开居住的区域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
229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较轻 | 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人次以下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个人: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230 | 一般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4—6人次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 ||
23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7—9人次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个人: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3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 ||||
233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行为,且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未超过1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
234 | 较重 | 1、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2人次以上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235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 ||||
偷越国(边)境 | 一般 | 偷越国(边)境,情节特别轻微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6 | 较重 | 1、偷越国(边)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37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较轻 | 1、初次实施损毁文物、名胜古迹,危害较小的;2、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处警告。 | |
一般 | 偶尔实施损坏文物行为或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后果较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38 | 较重 | 1、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2、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6、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9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较轻 | 1、实施了上述行为,后果较轻的;2、经有关部门指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个人:处警告。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240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4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4、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实施爆破、挖掘等活动,对文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5、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6、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3 | 偷开机动车 | 较轻 | 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后经制止及时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他人同意,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4 | 较重 | 1、酒后偷开机动车的;2、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3、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4、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5、偷开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等后果的;6、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的;7、多次偷开机动车或者曾因偷开机动车被治安管理处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5 |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较轻 | 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后经制止及时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的、机动船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6 | 较重 | 1、无证驾驶或者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3、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二次以上的;4、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5、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6、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7、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7 | 破坏、污损坟墓 | 一般 | 1、因个人原因发泄自己对他人的不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后果尚不严重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2、破坏他人坟墓两座以上(含两座);3、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4、因破坏坟墓引发其它治安、刑事案件; 5、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6、多次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8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一般 | 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可以找回骨灰和尸骨或毁坏不严重,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49 | 较重 | 1、对他人的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2、破坏他人尸骨、骨灰两具以上(含两具);3、因破坏尸骨、骨灰等行为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4、因破坏尸骨、骨灰引发其它治安、刑事案件; 5、多次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停放尸体 | 一般 | 1、持续时间较较短的(1小时以下);2、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50 | 较重 | 1、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2、持续时间较长或停放腐败尸体的; 3、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伴有殴打他人或公然侮辱、辱骂他人等情节的;5、2处(次)以上违法停放尸体的6、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7、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51 | 拉客招嫖 | 较轻 | 1、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拉客招嫖行为,但拉客招嫖未遂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3、初次拉客招嫖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既遂的;2、2次以上拉客招嫖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52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3、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二百元以下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5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一般 | 制作、运输、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5 | 较重 |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向他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达5人以上的;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五百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56 | 传播淫秽信息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4、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二百元以下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5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59 | 传播淫秽信息 | 较重 | 1、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的;3、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注册会员达20人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一千元以上的;5、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达10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60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一般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1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组织淫秽表演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262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263 | 组织淫秽表演 | 较重 | 1、组织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2、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4、以组织淫秽表演为业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4 | 进行淫秽表演 | 一般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自己亲自进行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265 | 较重 | 1、进行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2、以进行淫秽表演为业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参与聚众淫乱 | 一般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6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一般 | 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6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较轻 | 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
268 |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69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一般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70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71 | 较重 | 1、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行种植的;2、公安机关在铲除过程中采取阻扰或其他方式抗拒铲除行为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72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较轻 |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273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274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275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较重 |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76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 较轻 |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277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278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279 | 较重 |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80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较轻 |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的;2、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281 | 一般 | 多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胁迫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2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较轻 | 1、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遂的;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83 | 一般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4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一般 |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未造成后果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
285 | 较重 | 1、安排人员望风、盯梢公安机关查处的;2、设置专门的通风报信设施或逃跑通道的;3、造成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影响案件查处、侦查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一般 | 1、动物吠叫或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2、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时间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将动物带至餐厅、酒店、公共浴池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不主动控制动物,导致动物伤害他人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处警告。 | ||
286 | 较重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后不改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87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一般 | 行为人放任自己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恐吓他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较轻 | 1、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是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2、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88 | 一般 | 担保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9 | 较重 | 1、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2、帮助被担保人或者直接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3、帮助被担保人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执行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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