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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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92287/2023-461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2日 10:35:00
发布机构
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住建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被发现前自行纠正的;(2)首次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3)大型公益性城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统一安排开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2地基与基础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轻微
(1)违法行为被发现前自行纠正的;(2)首次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轻微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申报,但未取得审查合格证书擅自施工,有图审机构的技术性审查意见的,为确保基坑安全,在施工至正负零前取得审查合格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以上改正,或尚未改正的 批评教育、约谈警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限期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予以警告   
一般
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逾期30日以上改正,或尚未改正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未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轻微
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工作失误的批评教育、约谈警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轻微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日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建设单位不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轻微
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企业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
企业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重点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一般
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11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施工图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轻微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12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送检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轻微
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般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一般
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15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参建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工作失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
16对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而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轻微
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而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一般
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而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形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
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而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己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