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责任,及时掌握我县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主动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范围
2025年计划对全县生产加工、流通领域中的建材、老年及儿童用品、电线电缆、燃气用品、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食品相关产品等20大类,100个批次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二、抽检时间
监督抽检工作自4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前结束,上级指定、投诉及其他应急情况另行安排。
三、责任分工
此项监督抽检工作由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配合抓好落实。上级指定、投诉及其他应急情况由标准和计量质量股负责组织抽样送检,县内没有检验能力的产品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抽样和检验,各监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抽检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抽样与检验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到现场抽样时,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单位现场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2.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生产、销售单位店铺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如企业现场没有样品,可到市场上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抽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总局或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抽样文书分别留存被抽查单位和检验机构,并报送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
5.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6.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7.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8.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施加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二)检验结果反馈与复检
1.检验检测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不合格检验报告于5日内报送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合格检验报告于7日内寄送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
2.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不能直接受理受检企业的复检申请。受检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3、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下达的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5.县局标准和计量质量股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湖北省内仅初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6.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8.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局承担。
(三)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各监管单位接到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形成监管、处罚、整改的闭环。要严肃工作纪律,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监管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强化督办落实。各监管单位及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的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标准和计量质量股及时督促落实,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联系部门:标准和计量质量股联系人:卫海艳
电话:15271370257 QQ: 312126484
附件:竹溪县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查批次数 | 预计抽查时间 (季度) |
1 | 食品用包装(纸、塑料)袋 | 2 | 2、3 |
2 | 一次性塑料杯(碗) | 3 | 2、3 |
3 | 洗涤用品 | 5 | 2、3 |
4 | 卫生纸、卫生巾、纸尿裤 | 8 | 2、3 |
5 | 珠宝首饰 | 10 | 2、3 |
6 | 水泥及制品 | 5 | 2、3 |
7 | 瓷砖(墙面砖、地面砖) | 5 | 2、3 |
8 | 商品煤 | 2 | 2、3 |
9 | 烟花爆竹 | 3 | 2、3 |
10 | 燃气灶具 | 5 | 2、3 |
11 | 人造板 | 5 | 2、3 |
12 | 电动自行车 | 5 | 2、3 |
13 | 蓄电池及充电器 | 5 | 2、3 |
14 | 防水材料(涂料、卷材) | 5 | 2、3 |
15 | 电线电缆 | 5 | 2、3 |
16 | 钢筋 | 5 | 2、3 |
17 | 各类型材 | 5 | 2、3 |
18 | 各类管材 | 5 | 2、3 |
19 | 儿童玩具 | 2 | 2、3 |
20 | 学生校服 | 10 | 2、3 |
合计 | 20类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