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6-25695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08日 16:38:01
发布机构
竹溪县教育局
文号
无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以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县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竹溪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教字〔2018〕50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26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偿对象

1.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5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资助政策享受全部费用减免的学生除外。

2.学校与补偿学段认定。申请我省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应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学费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学费补偿金额应以申请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段学费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学制学生,应分别按照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费进行补偿,其余学段不属于学费补偿范围。

3.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省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 日前在我省基层单位到岗任职。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暂不纳入学费补偿范围,待继续任职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延后原因外,因其他个人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参加工作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对象。

4.工作地点认定。补偿对象应为毕业后在我省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艰苦地区(地区名单及受理单位信息见附件1)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 事业单位任职,且纳入正式编制岗位的应届毕业生。

5.补报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 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2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得纳入补报范围。

二、规范申报流程

1.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在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5日期间(双休日除外)向竹溪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宾馆院内)申请,并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见鄂财教发〔2023〕58号)有关要求,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必要材料。其中:2023、2024年应届毕业已申报过的大学生只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025年大学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以下7项资料。即(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2.县级审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报同级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在竹溪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对《基本情况表》进行汇总并复审,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基本情况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准确填报信息

在填写《学费补偿申请表》和《基本情况表》时,要注意把握以下重点:

1.学历、学制。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制为毕业时最高学历的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时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时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填写学制,第二学士学位不能将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时间及学费累计计算。

2.年学费缴费标准。为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年学费缴费标准应以学校提供的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年限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校毕业生赴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是省委、省政府重要教育民生工程,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引导人才扎根基层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补偿政策,切实保障基层就业毕业生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强化工作责任。县教育局落实专人专职负责,严格按政策文件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学费补偿申请表》签字手续。对弄虚作假、违规履职造成资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规追回资金并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政策,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动公开咨询电话,及时做好群众答疑工作。 联系人:明安鑫    联系电话:0719—2731153

(四)及时发放资金。严格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下达后及时规范发放,学费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拨付至毕业生预留账户。对在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尚未结清的毕业生,资助中心发放资金后要及时提醒其按时还贷。

附件:

1.地区名单及受理单位信息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3.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

5.《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23〕58号

6.《县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竹溪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教字〔2018〕50号)

7.【供参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名单

竹溪县教育局

2026年7月8日

附件:附件1:地区名单及受理单位信息.pdf
附件:附件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pdf
附件:附件3: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附件:附件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xlsx
附件:附件5:《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鄂财教发【2023】58号(2).pdf
附件:附件6:《县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竹溪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溪教字〔2018〕50号.pdf
附件:附件7:【供参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