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3-163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17:00:00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鄂人社发〔2021〕27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9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9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