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0期)

索引号
741792287/2022-5386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11:15:53
发布机构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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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1期网络食品专项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经营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2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网络),抽样单编号:DC22420300486832464,订单编号:2691839772374845856,对当事人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的样品名称:顺溪猪肉干,净含量:100克/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5-02,生产商:湖北顺溪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竹溪县工业园区大道5号,执行标准:GB/T23969,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032400010,抽样数量:16袋,单价:25.8元/袋,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顺溪猪肉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分别为:220000、270000、320000、350000、330000,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编号为:№:WH202208371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42030048683246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完。因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全部用于网络抽样检验,并未对社会进行销售,所以未能实施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索取了进货票据和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所购进的同批次食品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对社会进行销售,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了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情况:经查,上述批次的顺溪猪肉干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从湖北顺溪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6袋,网络抽样购买检验样品16袋,无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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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