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3期)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3月30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位于竹溪县汇湾乡小河口村1组高维菊经营的竹溪县汇湾乡骨里香熟食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猪耳朵、鸡爪、花生酱丁、芹菜、生姜、萝卜、苹果、丑橘等8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经检验,该批次抽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3月28日,毒死蜱,mg/kg,实测值:0.44mg/kg,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其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CX2300490115。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324342230410)及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X2300490115),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完。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对已售出的农产品主动进行召回和整改,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经查,上述批次的芹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竹溪县文彬农副产品销售门市部购进,购进11.5斤。截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批次的芹菜均已销售完,无库存。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