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竹溪县某母婴生活馆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索引号
741792287/2023-3849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14:56:02
发布机构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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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竹溪县某母婴生活馆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5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某母婴店卖的奶粉价格高,欺骗消费者”。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对位于竹溪县城关人民路张某经营的竹溪县某母婴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安琪钮特天灿®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安琪钮特股份有限公司经销,仙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050700110,注册号:国食健注G20160032,商品条形码:6924217144651,净含量:1.0g×45袋,该商品处张贴有一张海报,海报上内容为:“宝贝豆,安琪钮特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原价:1792元,仅需888元,2大加2小,价值598元大罐45袋2罐,价值298元小罐18袋2罐”;‚安依诗芦荟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人参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雪莲微发酵精华面膜,该三款面膜处海报显示:“人参2盒,雪莲2盒,芦荟1盒,原价:495元,惊爆价:99元5盒,活动时间:4月1日-17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该店“联童云POS”收银系统,上述安琪钮特天灿®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已于2022年4月14日销售2大罐加2小罐,实收金额888元,未查询到其他实际交易价格;‚安依诗芦荟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人参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雪莲微发酵精华面膜于2022年3月31日销售数量15盒,实收金额297元。

调查与处理: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溪市监限提[2022]28号《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我局提供上述安琪钮特天灿®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安依诗芦荟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人参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雪莲微发酵精华面膜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实际成交票据或记录,若七日内没有交易,则提供本次活动前上述产品最后一次实际成交票据或记录。在规定时间内,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两份销售记录及小票外,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成交票据或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经查明,上述安琪钮特天灿®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的促销活动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活动套装产品为45袋装大罐2罐加18袋装小罐2罐。当事人陈述,该产品在此次活动前均为45袋装的大罐,18袋装小罐系此次活动厂家提供的新品,之前在当事人店内从未购进和销售过,故此次活动当事人店是首次以2大罐加2小罐的方式销售。

另查明,上述安依诗芦荟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人参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雪莲微发酵精华面膜的促销活动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7日,活动组合产品为安依诗人参微发酵精华面膜2盒,安依诗雪莲微发酵精华面膜2盒,安依诗芦荟微发酵精华面膜1盒。当事人陈述,该组合产品是2022年3月28日首次购进,于2022年3月31销售3组,售价为99元/组,实收金额297元,2022年3月28日前当事人店内从未销售过上述三款面膜。故此次活动前该组合产品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99元/组。

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之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三条:“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第二条:“《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之规定,当事人在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活动期间“安琪钮特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原价:1792元,仅需888元,2大加2小,价值598元大罐45袋2罐,价值298元小罐18袋2罐”中的小罐产品从未销售过,使用"原价"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当事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7日活动期间“人参2盒,雪莲2盒,芦荟1盒,原价:495元,惊爆价:99元5盒”中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

因当事人销售的安琪钮特天灿®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安依诗芦荟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人参微发酵精华面膜、安依诗雪莲微发酵精华面膜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产品,适用市场调节价,故无法计算多收价款(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真整改,调整宣传,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应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恪守商业准则,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为消费者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多方比价,远离“套路”,及时投诉举报虚假宣传、伪造原价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