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索引号
741792287/2023-4607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0日 10:02:14
发布机构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4期)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6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竹溪县城关镇沿河路9号李云景经营的竹溪县福润达超市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随机对当事人销售的五常大米、绿豆芽等食品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3-07-06)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3GC04017。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ZJ23420000003338615)及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3GC04017的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完。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1.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2.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查,上述批次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从竹溪县甘海艳食品加工坊购进,共购进,共计:7.5kg。截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批次的豆芽均已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主要是在购进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2、加强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好进货关;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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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