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4期)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位于竹溪县城关镇东门街谭邦秀经营的竹溪县佳福园生活超市开展了食品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了小上海青(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6月2日)、毛桃、大尖椒等10个批次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抽检的小上海青(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6月2日,毒死蜱,mg/kg,测值:0.58mg/kg,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其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CX2300490222。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20324342230632)及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X2300490222),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完。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召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查,上述批次的小上海青(普通白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从安康宝业城东农产品物流园B区6排1-8号购进,共购进5千克。截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批次的小上海青(普通白菜)均已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主要是在购进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2、加强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好进货关;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