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索引号
741792287/2023-4655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17:12:11
发布机构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转移竹溪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期)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2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494号的竹溪县云龙大酒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随机对酒店经营的咸菜包、馒头、腊肉、腊蹄子等食品进行了抽样。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样品名称:腊蹄子,加工日期:2023年6月1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g/100g,测值:1.7g/100g,标准要求:≦0.5g/100g,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A2230134800105018C。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324484233811)及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134800105018C),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腊蹄子已全部使用并售完,因是餐饮食品无法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 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查,上述批次的腊蹄子是当事人2023年6月10日在竹溪县河道摆地摊农户手中购进,共计购进:8kg。截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批次的腊蹄子均已使用并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主要是在购进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出货台账;2.严格按要求储存食材,发现食材腐坏变质一律及时销毁;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