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3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竹溪县水坪镇水坪街村六组的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竹溪水坪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样品名称:野山药,生产日期:2024-04-06,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2024GC01289。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003333229)及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GC01289),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野山药除抽检购买样品外,剩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导致。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出货台账;2.严格按要求储存食品,发现腐坏变质食品一律及时销毁;3.加强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