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4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6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竹溪县中峰镇青草坪村7组的竹溪县吴老四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样品名称:泡椒笋(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1-15,规格型号:20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2024308399。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XBJ24420324487235351)及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308399),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该食品生产厂家宜宾市长宁县乡土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4WT00522。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泡椒笋(酱腌菜),剩余10袋未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库存的不合格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对食品添加剂知识的了解。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不合格食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出货台账;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