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通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2-1798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7日 15:10:57
发布机构
竹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竹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文号

为有效防范“小火亡人”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竹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一)具有生产功能(小生产加工作坊、小仓储、小冷库等),住宿人员3人以上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自建房(以上包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经营功能(商店、网吧、纯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等),住宿人员3人以上或营业期间人员10人以上的自建房;

(三)具有租住功能(出租屋、小旅店、民宿、农家乐等),住宿人员10人以上的自建房。

二、治理重点

(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外墙、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二)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五)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或使用液氨制冷剂的冷库。

全县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自身房屋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消除突出火灾隐患,有效降低火灾风险。治理期间,各乡镇、部门将对辖区达到治理范围的自建房开展摸排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隐患将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竹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竹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