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志非医师行医案》案件信息公开
案 件 名 称 | 吴立志非医师行医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溪)卫(医)罚[2024]6号 | |
行 政处 罚 当事人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吴立志 |
违法事实 | 吴立志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11月6日在吴朝霞诊所为患者开具中医处方,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照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鄂卫规【2023】3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23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竹溪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