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S453双竹园至汇湾公路(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46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3月19日批准同意竹溪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竹溪县交通运输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S453双竹园至汇湾公路(增减挂钩)建设用地
三、批准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竹溪县汇湾镇双竹园村、土地梁村、船丰村、小河口村,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0.0261公顷,其中农用地9.7731公顷(含耕地3.4663公顷)、建设用地0.2530公顷;使用国有农用地0.085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225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函〔2020〕8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六、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S453双竹园至汇湾公路(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464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