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生态环境局职能目录

机构地址
竹溪县城关镇东风路319号
电话
0719-272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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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4日 11:50:15

单位全称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规范简称

县生态环境局

单位级别

县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性质

正科级

主要职能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督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全县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措施、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和生态脆弱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自然生态环境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市控地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县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县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县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牵头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指导乡村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内设3个股(室)

(一)办公室

承办上传下达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和同级转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筹办的组织、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保密、保卫、档案、信访、值班、秘书事务、接待联络及机关财务协管工作;负责机关政治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件的督办工作;编制直属单位经费预算;负责国有资产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完成报表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完成环保史志编辑和局年鉴编撰工作,     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解掌握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县委老干部局、老龄委和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联系电话:2723633

(二)综合管理股

(污染控制、污染减排、建设项目管理、法制、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规划编制、宣传教育、环保科技和标准等)

污染控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体、噪声、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措施;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验收、督促污染源达标排放;组织开展全县环保设施运行年检工作;负责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清洁生产、清洁无害工厂及环保先进企业申报表彰工作;负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管理制度的实行;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县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承办可用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的稽查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协调、督办环境考核和投诉。

污染减排: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编制长远和年度污染减排规划和计划,制定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筹备和服务污染减排各种会议,加强对污染治理企业、关闭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减排量进行汇总、统计,负责对现有重点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督促其限期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负责核定每年因城镇人口数和生活燃煤量变化导致的污染物增减量,要求相关单位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实施清洁生产企(新建、技改、扩建)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统计,调查分析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现状及区域、行业分布,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测算一定时期内主要污染物总体排放量和排放强度、重点排放行业(含养殖业)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生活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以及污染治理现状,提出辖区内重点减排项目清单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排放强度控制总体目标。确定辖区内各单元区的控制面积、分区边界、主要污染物实际环境容量等,提出各控制单元区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分析与环境质量要求的符合性。根据辖区总量控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任务,从政策、机制、技术、管理、投入、人员队伍、宣传等方面开展保障措施研究,提出总量控制对策措施。坚持“明确基数、算清增量、核实减量”     三大原则,推进减排定量化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科学测算新增量、认真分析减排潜力,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区、行业和具体项目。要切实做好上下衔接,落实部门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考核迎检工作。

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展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负责新建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和环境污染防治投诉工作;组织起草、拟定、清理环保地方规范性文件,督促、检查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规划编制: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保科研成果;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参与环保产业政策制定;负责环境保护的质量监督和环境标志管理。

法制工作:受理环保行政许可,负责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环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局内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保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议案工作。

宣传教育: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负责指导全县环保系统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联系电话:2738715

(三)自然生态保护股

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组织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资源性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非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监管工作,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修复恢复整治环保工作;管理生物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提出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2728127


下属事业单位

(一)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股级,全额事业单位。

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察;负责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负责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投诉、污染事故。

联系电话:2738826

(二)竹溪县环境监测站,股级,全额事业单位。

负责编制全县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的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从事环境监测技术的开发和研究;负责发布竹溪县空气质量日报和饮用水月报;编制各类有关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监控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分析报告;为环境执法提供可靠的执法依据。

联系电话:27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