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溪县县城建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2-5238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溪政办发〔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14:5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县城建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9日        

竹溪县县城建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县城建成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十堰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东以谷竹高速公路水坪出口沿北环路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为界;西以五峰山梁至诚信液化气站至西屏路至县职校前沿鄂陕大道至梅探沟(老石灰窑)路口、梅探沟核桃基地通村路至长岭村五组李先付二层民房至谷竹高速公路为界;南以谷竹高速公路为界;北边西段以诚信液化气站至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以五峰山梁为界,北边东段以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以二道堰为界。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五层及以上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加装电梯坚持政府支持、居民自愿、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房屋结构、用地条件、安全等因素,成熟一批安装一批,逐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加强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引导居民通过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的模式加装电梯。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等企业参与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消费和其他金融服务。鼓励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条加装电梯的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五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未安装电梯的房屋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房屋加装电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且不影响人员和车辆通行。

第六条加装电梯应当由楼栋或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电梯配置、使用管理以及经费筹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比例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加装电梯由产权单位决定并明确经费负担、来源。

第七条加装电梯的楼栋或单元受益业主为申报主体(申请人),可以委托2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承办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依法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可选择“业主分摊、政府补贴”出资模式,每部电梯政府统筹项目资金解决补贴10万元,扣除政府补贴后由受益业主按比例承担采购电梯费用及后期管理维保费用,业主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商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不补贴,加装电梯费用谁加装谁承担、谁受益谁承担。

加装电梯的迁改管线、配套设施、土建坑建设等费用纳入旧改资金支持,业主不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加装主体提出补贴申请,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县财政及时拨付城关镇人民政府补贴业主代表兑付业主。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电梯加装工作的组织协调,核实加装电梯房屋是否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组织专家论证会,组织加装电梯工程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加装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装电梯开工前备案,加装后电梯设备验收的指导和组织。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为业主加装电梯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电梯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条小区楼栋单元户负责收集意愿、推举委托代表参与出资表决签订协议。小区楼栋单元户推选的业主代表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书面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意见,制定《加装电梯费用筹集与后期管理方案》,签订《加装电梯协议》(电梯配置、使用管理以及经费筹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比例等),筛选电梯公司,填写《竹溪县城建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报社区初审。

第十一条社区负责受理加装电梯申请,进行加装电梯的宣传及入户征求意见,指导业主推选三名加装电梯业主代表、签订“授权委托书”,核实申请加装电梯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件;核查单元户数和同意加装户数,占比是否达标;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否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做好加装电梯服务,核实加装电梯是否有相关资质的施工设计方案;协议内容是否完整。督促电梯公司将设计方案、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加装电梯补助资金转拨业主代表兑付业主。

第十三条电梯公司在电梯安装前,将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地点、施工的电梯数量、主要参数和制造单位等信息,书面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开工告知。

第十四条加装电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装电梯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房屋坐落、竣工交付时间、房屋结构、楼栋和本单元居民户数及同意加装电梯的居民户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加装电梯施工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加装电梯方案。电梯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规则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加装电梯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建筑、设计、结构专家及业主代表等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论证重点考虑加装电梯对规划、消防、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应在拟加装电梯住宅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城关镇(社区)协调达成共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同意的,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土建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单位,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与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安装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申请人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相邻单位、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的,由所属乡镇(社区)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迁改管线和配套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所属乡镇(社区)配合,协调县供电公司、通信等相关单位迁改管线和配套设施,县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申请主体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土建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土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工程、电梯质量验收不通过的,应当责令相关方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业主出资加装的电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委托物业企业为使用单位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或业主拒绝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共同成立相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并购买相应的保险,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加装电梯不受本办法房屋须是住宅房的用途限制;除特别规定外,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旧改小区加装电梯可以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原《竹溪县县城建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