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3-2000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溪政办发〔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9日 16:26:5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315

竹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工作组、专家组

2.5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2  监测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抢险救援

5.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5.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5.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5.4  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5.5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人员转移保障

6.4  应急避护场所

6.5  供水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油料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医疗保障

6.10  治安保障

6.11  物资保障

6.12  资金保障

6.13  社会动员保障

6.14  信息技术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济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恢复重建

7.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7.6  调查核实灾情

7.7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十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竹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暴雨、洪水、干旱等引发灾害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减灾综合能力。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早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

设立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1.1县防指组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其他相关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等相关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发改教育局、科经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文旅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大队、供销社、气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县中石化分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县防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分管防汛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1.2  县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全县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县主要河流及大中型水库防方案、洪水防御调度方案和抗旱工作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县防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协调县级领导参与汛期防汛值班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县重大防汛避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适时研判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组织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当好参谋助手;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调配与管理,协助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防汛抗旱领导机构和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县委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县防指领导处理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县防指领导处理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上级命令和指示,按照县防指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指挥军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险情灾情始发地政府转移涉险区域的群众,协助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对外宣传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信息。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和监督管理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等项目资金计划;协助防汛抗旱电力调配和灾后灾民口粮的调拨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防汛抗旱、防溺水、校园地质灾害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沟通协调及灾害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协调县内通讯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指导大型商超防洪安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共同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抢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防汛抗旱风险排查、管控和治理;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抗旱;指导事发地民政机构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使用;对中央和省、市、县救灾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及政策制定,负责考核奖惩工作和值班补助政策落实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发布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参与生态调水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配合县城城区防洪抢险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县城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负责城区纳入监管的建筑、市政道路建设工地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指导县城区域防洪排涝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设备运输和交通保障;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等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七大河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和流域防洪联合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督导有关重点防汛成员单位清除河库塘堰和城区行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协调指导防洪工程设施防洪安全工作;承担暴雨雷电大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督促各乡镇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大中小型水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汛情的监测、管理;指导城乡供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旱、涝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负责种子化肥、农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行业、旅游景区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洪涝灾情预警、应急演练、避灾应对和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安全监测和医疗救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

城管执法:制定、编修城区排涝预案;排查整治城区排涝隐患;建立城区排涝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演练;组织实施城区排涝抢险救援并向防办提供有关信息;负责指导城排水防涝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防汛抗旱提供大数据技术支撑,为县防指共享防汛抗旱相关数据信息提供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重要河库塘堰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传达并监督落实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部有关指令和要求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行动。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相关防汛抗旱救援物质筹备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并向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低洼和临水区域的商户支持参与防洪保安及灾后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防汛所需木材的组织调运工作,负责林场防洪保安工作。

县融媒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介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行动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灾情和各乡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动态。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保障防汛抗旱电力应急供应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电信通讯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保障水、雨、工情灾情传递和防指的通信畅通做好通信设施的及时强护工作

县移动公司:负责移动通讯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保障水、雨、工情灾情传递和防指的通信畅通做好通信设施的及时强护工作

县联通公司:负责联通通讯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保障水、雨、工情灾情传递和防指的通信畅通做好通信设施的及时强护工作

县铁塔公司:负责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及灾区灾后通讯信恢复工作。

县中石化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燃料供应工作。

2.2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在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乡镇辖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县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  工作组、专家组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由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指挥组建工作组,成员由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防指组建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成员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专业的防汛抗旱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成立后,根据县防指工作安排或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进驻防办或防汛抗洪抗旱现场,参与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重大决策、险情应急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支撑。

2.5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防办与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经发改等部门建立响应值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开展联合防灾救灾综合演练、督查检查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1.1责任落实。落实以本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各乡镇(辖区)重点防汛责任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1.2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乡镇(辖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防洪或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3 预案完善。制定危险区域群众安全避险预案,修订完善大中型水库和城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跨坝抢险应急预案、洪水区安全转移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定河堤防险工险段抢险预案。

3.1.4物料储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需要和职能职责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并做到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易涝乡镇(辖区)还应储备抢险所需的相关物资器材。

3.1.5  通信保障。 对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按照职能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3.1.6  汛前检查。 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7  风险排查。 加强河库塘堰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  培训演练。 县防指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专业队员及有关人员培训;各乡镇(辖区)、县防指重点成员单位及防汛抗旱责任部门(企业)应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避险救灾应急演练;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1.9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所属网站、新媒体等,普及防汛抗旱知识,增强全民水旱灾害防御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增强全民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1.10  巨灾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3.1.11  加强值守。各乡镇(辖区)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汛期应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2  监测预警信息

水旱灾害各类突发信息报告,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20)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明重要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通知》(十办发 (2021) 26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十防指(2021) 9号)有关规定执行。

3.2.1  雨情信息

(1)常规报送:进入汛期后,县气象局应在每日上午9时前向县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和未来72小时气象信息预报。

(2)应急报送:当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时,县气象局应将雨情信息报送县防办,必要时加密滚动报送;当降雨量1小时超过50毫米或3小时超过100毫米以上的重要雨情信息要在30分钟内报县防办和监测站点所在地乡镇(辖区)政府。

3.2.2  水情信息

进入汛期后,县水利和湖泊局应在每日上午9时前向县防办提供全县大中型水库水位,县水文局在每日上午9时前向县防办提供县内七大河流流域水文站点监测信息;当县内七大河流流域、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和重点监管塘堰渠等发生超汛限水位洪水时,应将水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县防办;洪水预报发布后,应在1小时内将洪水预报单报县防办;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县水利和湖泊局和县水文局应主动与县防办联系对接,组织研判会商。

3.2.3  涝情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乡发生严重内涝时,应及时将内涝发生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县防办;县农业农村局应将在田农作物发生渍涝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防办。

3.2.4  旱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等信息;县水利和湖泊局(水文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七大河流流域水位流量、大中小型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全县农业生产旱情等信息;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监测人畜临时饮水困难等信息;其他旱情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

3.2.5  供水水质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负责监测河库塘堰供水水质,当发生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办。

3.2.6  险情信息

县水利和湖泊局等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防办提供主要堤防、水库(水电站)、拦河坝等防汛抗旱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七大河流流域堤防及大中型水库和防洪重点小型水库塘堰等发生险情,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中型水库和防洪重点小型水库塘堰等发生的较大以上险情应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办。

当乡镇(辖区)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乡镇(辖区)政府及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日10时前向县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并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2.7  水旱灾情信息

灾情发生后,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辖区)政府应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部门、本辖区水旱灾情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及时向县防办报送,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七大河流流域堤防及大中型水库和防洪重点小型水库塘堰等发生的灾情,所在地乡镇(辖区)政府应在灾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县防办。当乡镇(辖区)发生突发较大以上灾情时,所在地乡镇(辖区)政府及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防办。

3.2.8  山洪灾害信息

县水利和湖泊局应及时向县防办提供山洪灾害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办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山洪灾害预警,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暴雨、气象干旱预警由气象部门确定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由水利和湖泊部门确定发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均应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同时通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县水利合伙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和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危险区相关责任人及群众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防办。

3.4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三级、四级预警期间,加强监测、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定期发布预测结果,进行避险宣传等。

(2)一级、二级预警期间,除做好上述措施外,还应责令特定职责人员、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投入使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油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水旱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1  暴雨预警

(1)当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将出现的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为提前防范提供依据。

(2)县防指、各乡镇(辖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暴雨天气发展趋势,滚动发布最新天气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县防指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电话“叫应”县乡(镇)党政领导和县防办。

3.4.2  洪水预警

(1)当河库塘堰即将发生洪水时,县水利和湖泊(水文)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办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水利和湖泊(水文)局应跟踪分析河库塘堰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县水利和湖泊(水文)局获知上游水库需要泄洪时,要第一时间向县防指报告,并通报洪水流经乡镇(辖区)政府及涉及计的水库电站等防汛重点部门做好防范,及时组织下游相关村组涉险人员避险转移

3.4.3  干旱灾害预警

(1)县水利和湖泊局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4  山洪灾害预警

(1)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辖区)、村组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属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和县防办,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5  渍涝灾害预警

当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城关镇提前确定县城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做好东城角及广场公等地区排涝工作。

3.4.6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及时向社会预警,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来水公司)发布公告提醒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提前储备应急用水,县自来水公司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5  预警支持系统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统一的防汛抗旱预警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整合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信息打造集监测、预警、指挥于一体的综合指挥系统,最终达到实时发布、实时查询、实时决策、实时调度和实时监管的目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当汛旱灾险情达到一定条件或预测可能发生较重汛旱情时,县防指根据《竹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1.2  进入汛期、旱期,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县防指重点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布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预警的条件与应急响应的条件相对应,启动相关应急程序。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县防指指导各乡镇(辖区)政府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

4.1.3  汛期,与防汛相关的县乡(镇)党政干部手机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联络畅通;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时,县乡(镇)相关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和相关县乡(镇)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按要求进岗带班。当启动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坐镇值守,县防指其他在家副指挥长应奔赴现场一线指挥,县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及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可外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人武部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县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4.1.4  县防办在接到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应立即通知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和县应急管理局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10分钟之内到岗备勤,并做好视频会商会议准备;迅速通知防指重点成员单位(县水利和湖泊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气象局、县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负责人或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15分钟之内到县防办参加防汛会商研判会议,研究指导相关乡镇(辖区)开展防汛救灾和应急转移工作;及时督促相关乡镇(辖区)及时接收视频调度及组织开展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实时动态收集相关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信息供防指领导决策部署;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会商决议事项向当天县级带班领导或县防指相关指挥长报告,提请领导到县防办坐镇指挥或到相关受灾严重的乡镇(辖区)村组现场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协助新闻媒体发布相关灾情信息和处置行动情况信息,正面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焦点热点问题;应急响应期间,县防办应及时向坐镇指挥的县防指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按县防指领导指示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

4.1.5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防指按要求组织会商,根据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紧急防汛期,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指挥长同意后,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联合值守工作。当汛情、旱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的标准时,县防指根据防洪抗旱需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在辖区内调用人力、物资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4.1.6  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事关全局的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 其他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由所属乡镇(辖区)政府和乡镇(辖区)防指负责,必要时由县防指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7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乡镇(辖区)政府和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由县防指统一领导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4.1.8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按规定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9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县防指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10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并结合实际建立统筹协调、信息研判、会商调度、综合保障、抢险救援等编组,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4.1.11  山洪、泥石流危险区居民、土坯房、危房居民、临河旅游景区管理者、游客、河道内游玩群众、在建水利工程建设人员,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撤离,或自行撤离,撤离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审核同意,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办主任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

⑴竹溪河上游发生一般洪水;

⑵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⑶一般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⑷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⑸多个乡镇(乡镇)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4个乡镇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全县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20%~40%;缺水率5~10%;

(7)全县区域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4.2.2  IV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IV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2)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部署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县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动态。必要时公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县水利和湖泊局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县气象局加强天气监测预报,并视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水文局加强洪水预报,提供水雨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准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巡查,并将情况上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做好防汛救灾、抗旱减灾宣传,及时报道全县抢险救灾情况;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相关乡镇(辖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县防指的部署,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县防指指挥长(县长)审核同意,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发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命令。

⑴竹溪河上游发生较大洪水;

⑵竹溪河、汇湾河、泉河、万江河、瓦仓河、厚河、大河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⑶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⑷一般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⑸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以上乡镇辖区发生较大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6以上乡镇辖区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全县区域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8)全县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40%~60%;县城缺水率10~20%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实施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实施如下强化措施:

(1)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防办指挥。县防指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进岗到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设施及在建交通项目防汛保安和抢险救灾工作;县文旅局负责加强旅游景区防汛保安及抢险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救助、安置受灾群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业防汛、渔业防汛和防汛农机筹集调配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加强所辖的城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城区道路及燃气管线等各项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区排水防涝防汛工作;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相关乡镇(辖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县防指的部署,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县防指指挥长(县长)审核同意发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命令。

⑴竹溪河上游发生大洪水;

⑵竹溪河、汇湾河、泉河、万江河、瓦仓河、厚河、大河七个流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⑶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⑷中小型水库垮坝;

⑸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⑹8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12个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全县区域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8)全县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60%~80%;县城缺水率20~30%

4.4.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实施IV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强化措施:

(1)指挥长(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武警竹溪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应急救援和指导,并通报县人大、县政协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指挥长、副指挥长带队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防办指挥;县防指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办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变化;不定期公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岗到位。

(4)相关乡镇(辖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县防指指挥长(县委书记)审核同意发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命令。

⑴竹溪河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威胁县城安全;

⑵竹溪河、汇湾河、泉河、万江河、瓦仓河、厚河、大河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⑶多个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⑷13个以上乡镇辖区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⑸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全县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80%;

(7)多个乡镇辖区发生严重干旱(农业受旱50-80%,饮水困难40-60%以上)或8个以上乡镇辖区发生特大干旱。(农业受旱80%,饮水困难60%以上)(饮水困难指人均每日不足60升合120斤4桶,一家3口12桶)

(8)全县区域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61以上,夏季46以上,秋冬季91以上

4.5.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实施IV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强化措施:.

(1)指挥长(县委书记)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2)指挥长主持会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武警竹溪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请求市防指应急救援和指导,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指挥长坐镇防办指挥,副指挥长带队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办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动态,定期公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3)防指成员单位工作重心转为防汛抗旱抗灾救灾,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工作。

(4)必要时,县防指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请求支援。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洪水灾害

⑴当河流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河流流域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⑵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河流流域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组织公安民警参加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⑶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请求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⑷在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防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全县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⑴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牵头负责,县防办负责协调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生态环境、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⑸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水自规应急、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⑹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疏通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3水库溃坝

⑴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预警。

⑵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首先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⑶实施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县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供水危机

⑴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⑵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指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 凡经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乡镇(辖区)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凡属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县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雨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组织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相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指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协调和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派出由县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范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4  上下游县乡(镇)各级防指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协同汛情警情传递,落实联防联控责任,为现有及相关县乡(镇)防汛抗旱救灾争取时间,齐心协力实现全流域安全度汛,减少灾害损失。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应急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和县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汛情险情信息。

4.9.3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4.9.4  当河流水库(电站)塘堰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乡镇(辖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9.5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和湖泊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6  七大河流流域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7  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解放军)和武警驻竹溪部队增援, 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事发乡镇(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发展方面的信息;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式。

4.12.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3汛情、旱情由水利和湖泊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和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情,通过媒体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3.2  防汛抗旱期间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丢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土占地、所伐林木,应在汛期结束后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复垦补种。

4.13.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抢险救援

5.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5.1.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县防指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5.1.2  部门协调联动。县防指各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5.1.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5.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5.2.1  驻竹溪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应急抢险救援突击力量。县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

5.2.2  县消防救援大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县防指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和人饮困难集中地区群众的临时送水。

5.2.3  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县防指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2.4  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防汛抗旱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2.5  非专业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根据汛情、险情、灾情需要或县防指指令,赴现场开展工程巡查和抢险救援工作。

5.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应急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与社会力量联动”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3.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乡镇(辖区)人民政府、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直接报县防指。

5.3.2  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和调集资源,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当超出本部门抢险救援能力,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提请县防指统一协调指挥。

5.3.3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视情派出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3.4  县防指统筹、协调驻竹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抢险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5.3.5  抢险救援时,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县级或其他乡镇(辖区)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辖区)防指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度使用。

5.3.6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3.7  县水利和湖泊部门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5.4  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5.4.1  河库塘堰洪水

(1)当辖区内河流沟堰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电站库塘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时,属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防汛责任单位专业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向县防指申请动用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沟堰、电站库塘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属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沟堰、电站库塘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县防指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或疏挖河道增加河道行洪能力等。

(3)在河流沟堰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电站库塘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全县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4.2  堰塞湖

(1)由于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引起的大规模山体崩塌滑坡体等堵截山谷、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堰塞湖,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县防指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对危害严重、情况危急的堰塞湖开展现场调查评估,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堰塞湖溃决时间及泛滥范围。

(3)协调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辖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乡镇(辖区)政府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安置。

(4)协调组织专业救援队伍采取人工挖掘、爆破、拦截等方式引流,逐步降低水位,排除危险。

(5)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或县防指负责,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接近临界降雨量、河流沟堰水位接近临界水位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或县防指有关部门实时转移群众。若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3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必须高度重视,视情况迅速组织该区域内受威胁的人员转移。如遇交通、电力、通信中断等紧急情况,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会同村组(社区)自行做好转移工作。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老、弱、病、残、幼,后其他人员,按照属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规定的转移地点和路线进行转移,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将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到安全区。针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要落实一对一帮扶避险转移方案。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文、气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由县防指向驻竹溪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市防指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或防指有关部门要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5.4.4  堤防溃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预警和信息上报。

(2)堤防溃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协助,首先要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水库堵口,县防指相关领导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提前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

5.4.5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县防指要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迅速调集人员机械,尽快排出渍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视降雨情况下达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停运指令。

(2)县城管执法局组建排水防涝应急专业队伍,紧急情况下调用挖掘机、装载机、移动泵车等装备对城区渍水区域进行救灾增援。隧道涵洞、地下通道积水深度超过20厘米时配合县公安局设置禁止通行标示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度城区公共停车场对公众免费开放。

(3)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老旧危房安全巡查、预警,督促在建涉水项目、户外作业项目、城市深基坑施工项目落实停工并转移施工人员,督促物业公司转移地下停车场车辆、设置排涝设施,督促城区截污提升泵站及污水处理厂落实排涝应对措施。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应急、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城区易涝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当隧道涵洞、地下通道积水深度超过20厘米时、道路积水深度超30厘米时果断封闭交通,实行交通引导,防止人员车辆涉水遇险。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点的预警预报和险情评估,指导城区各村委会(社区)开展地质灾害事发地群众的紧急避险、救援和安全隐患处置。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责任范围内的道路巡查和安全风险研判,及时发布道路风险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山洪、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区域果断封闭,减少途中滞留风险,严格车辆安全管控,负责灾后水毁道路的排险修复。

(7)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乡镇(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落实在建项目安全管控措施。

5.4.6  群众饮水困难

(1)当由于降水量少、河流沟堰来水偏枯、电站库塘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群众饮水需要,出现大范围饮水困难时,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供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饮安全,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4)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6)组织消防救援大队、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7)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4.7  灌溉用水短缺

(1)当由于降水量少、河流沟堰来水偏枯、电站库塘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大范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时,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灌溉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协调水利枢纽优化水资源分配,启动供水工程抗旱预案,制定应急用水计划,视情减少或关停发电用水。

(4)协调跨乡镇(辖区)行政区域供水矛盾。

(5)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6)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4.8  旅游景区暴雨洪涝灾害

(1)暴雨洪涝发生后,相关景区要立即启动防汛应急抢险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

(2)相关景区应立即关闭,同时实施密集场所游客疏散,转移至紧急安置点,确保人员安全。

(3)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景区防汛安全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QQ等手段,增强安全提示信息的受众面及时效性。

(4)旅游企业要第一时间集结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开展避险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5.4.9  在建涉水工程洪涝灾害

(1)涉水市政、交通、水利等施工现场发生洪涝灾害时,建设单位要立即启动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开展河道内、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人员避险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扩大。

(2)建设单位要将灾害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及工程主管部门,并通知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利益主体,使其能及时避险,减少损失。

5.5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和义务。

6.1.2  县防指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各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配置卫星通信设备。

6.1.3  县防指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竹溪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主要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乡镇(辖区)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负责调动;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以及十堰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暂行实施办法》(十应急发[2020] 66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事发地乡镇(辖区)人民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县乡(镇)政府和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发挥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的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抗旱队伍主要承担流动抗旱灌溉,为临时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管理维护抗旱设施设备等任务。

6.2.3  专家队伍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3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各镇(辖区)村(居)委会按照人员转移相关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4  应急避护场所

6.4.1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4.2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管护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并纳入级国土空间规划。

6.4.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场馆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6.4.4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宣传、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6.5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应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6.6  供电保障

电部门主要负责本供电区域内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7  油料保障

油料供应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向受灾地区调运油料,保障油料供应充足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加油保障油料和供油设施安全。

6.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抗洪灾时,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运输车辆、船保障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及时调配大洪水时所需的抢险、救灾车辆、船舶

6.9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和炸药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

6.11  物资保障

6.11.1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要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库,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料。县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抗旱救灾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储备品种,提高防汛抗旱抢险的科技含量。

6.11.2  建立防汛物资共建共享机制,事发地乡镇(辖区)防指就近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县防指申请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或其他乡镇(辖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县级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灾(点)乡镇(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急需物资。

6.11.3  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指负责调用。

6.11.4  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根据各乡镇(辖区)缺水状况的严重程度建立应急供水台账,按照需要组织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6.12  资金保障

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乡镇(辖区)和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县政府和各乡镇(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以及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应当简化防汛抗旱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6.13  社会动员保障

6.13.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责任。

6.13.2  汛期或旱季,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县乡(镇)政府和防指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13.3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13.4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防指各位指挥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4  信息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数字孪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互联互通的数字网络,构建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将异地视频会商系统、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防汛抗旱决策系统、水雨工墒等监测系统进行整合,加强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升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能力。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政府应组织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济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辖区)政府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结合防汛实际需求,及时补充、更新防汛抢险物资。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财政预算;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对于水毁水利工程,由县防指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分赴受灾乡镇(辖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水利和湖泊部门根据调查组提出的修复建议,及时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恢复水毁工程。对于其他行业需恢复的水毁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筹措落实资金和抢修计划,自行组织恢复。

7.3.3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7.4  灾后恢复重建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或者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县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6  调查核实灾情

各乡镇(辖区)防指和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向县防指提交报告。

7.7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辖区)防指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利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县防办负责收集汇总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辖区)防指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评价报告。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或有关部门进行表扬;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辖区)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竹溪县防汛抢险应急预案(2016修订版)》《竹溪县抗旱应急预案(2016修订版)》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