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3-4252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溪政办发〔2023〕2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14:5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830

竹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扶工作)的指导,规范后扶工作操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后扶工作,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原迁移民直补人口动态管理、直补资金发放和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对中央财政、省财政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进行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即20066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7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负责落实。县水利湖泊局负责组织协调县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人社局、民政局、县委编办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五条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统一标准由银行代发,资金直达移民个人账户。

第六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

(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

(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第七条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后期扶持的直补资金应予缓(停)发:

(一)扶持对象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二)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一)每年2月底前,村民委员会(社区)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减的人口造册登记,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减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310日前报县水利湖泊局。

(三县水利湖泊局会同财政、公安、司法、法院、人社、民政、编办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查,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花名册于325日前报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结余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困难救助、移民慰问、移民大病救助和解决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剩余资金实行后扶项目扶持,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等项目支出。

第三章后扶项目管理

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指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下达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产业扶持、创业就业能力培训、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

第十二条申报年度项目既要符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还要坚持尊重大多数移民意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申报的年度后扶项目建设计划,应符合已审批的《竹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报告》和以3年为一个周期编制的《竹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原则上由移民村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水利湖泊局,跨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于每年8月底前报县水利湖泊局审查;跨乡镇项目由县水利湖泊局编制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第十五条  县水利湖泊局、财政局在每年的9月底前,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年度后扶项目进行汇总初审,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复后由县水利湖泊局报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通过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任意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调整范围不应超过年度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10%,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后扶项目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移民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后扶项目,立项前须报省水利厅对其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移民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由县水利湖泊局、财政局、发改局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可采取一村一项目打捆实施。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跨年度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使用年度确定项目建设期。后扶项目应于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县水利湖泊局撤销项目计划;后扶项目计划资金自预算下达日起两年内未拨付使用的,县财政将按相关规定收回资金。

第十九条后扶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监测评估等相关费用可参照国家、省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取费标准执行,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一)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一般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跨村的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三)创业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主体为县水利湖泊局。

第二十二条  后扶项目实施要执行各类工程质量法规体系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请项目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竣工项目自验报告

(二)项目实施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项目投资概(预)算表;

(五)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六)项目政府采购资料(或招投标资料);

(七)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八)审计报告;

(九)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要及时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县水利湖泊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县水利湖泊局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前,工程款累计拨付应控制在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80%以内。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拨付应控制在审计审定应付工程价款的97%以内,并按有关规定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3%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39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形成固定资产并有长期经营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应明晰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一)项目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项目为村专业合作社的,应将扶持的资金折股量化,明确村集体股权,按股权比例将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二)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跨村产业发展项目,其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应按所涉及移民村移民人口数量折算量化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三)生产经营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受益对象以移民为主,同时兼顾连带影响人口,其收益应当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支出。村委会应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收益分配方案应征求移民或移民代表的意见,并报县水利湖泊局审核。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水利湖泊局、乡镇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后扶项目、移民直补人口档案,分类保存。对于打捆招标的项目,可对招投标部分建立公共档案,实施部分建立单项档案,并建立两者互查索引。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要参与建立能反应项目建设管理整体情况的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 县水利湖泊局、县财政局及实施项目的移民村村委会,主动接受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稽查、内部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水利湖泊局加强人口动态管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条凡在后扶人口、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使用管理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