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
竹溪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全县范围内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根治目标,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交通水利工程建设、国土资源治理、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农网改造、园林绿化、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用工密集型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工程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组织、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管钱必须管事”的工作原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管理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要构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我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要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造册备案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明细及支付时间等。每月应将编制的农民工工作量记录、考勤记录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载和工作量最终审定记录要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中标后不得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更不得以包代管从中抽取费用,中标的用人单位承担由此出现的劳资纠纷全部责任。
第三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法定主体责任。按时足额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
第七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准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全程监督用人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间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筹集等同于被拖欠工资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监管不力导致工程款被挪作他用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另行安排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追回被挪作他用的工程款。
第四章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第八条相关监管单位必须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总价款的2%的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一工程项目缴存限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人社部门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各级政府及社会组纨均不得随意动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缴存单位申请,在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按程序全额退还给缴存单位。
第五章 部门监管职责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湖泊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协调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县纪委监委要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的监管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严明工作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各监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监管单位之间要紧密配合;对监管行业内用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严禁借用(或挂靠)资质参与招投标;建立本行业内施工企业的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对信用差的施工企业要采取约谈、警告、限制招投标、取消产业扶持和金融支持等手段进行管理;建立本行业内企业(法人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欠薪案件的施工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直至取消其在我县范围内的施工或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监管责任人,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到位、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监管单位的责任。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遇事推诿扯皮、置社会稳定于不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