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5-4139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溪政办发〔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14:3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决策部署,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政府购买服务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禁止性规定

1.未纳入《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严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2.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或举债融资,严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新增人员经费支出;

3.严禁将项目拆分规避采购,严禁将同一服务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额合同规避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面清单管理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全流程管理

(一)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购买主体将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明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二)购买服务实施计划

各购买主体需通过咨询、论证、市场调查、测算等方式,充分了解市场供给、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相关情况,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资金来源,按照同等服务价格从优的原则确定预算价格。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提出意见,确有资金来源的,签批明确意见,书面反馈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对于临时性工作,未纳入年度预算又确需购买服务的, 按照“一事一议”提请县政府审定。

(三)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

1.集中采购项目:纳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服务项目,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除集中采购项目外,金额小于40万元的服务项目,按单位内控制度“三重一大”自行组织实施;大于4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提交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后,依法实施分散采购;2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除提交财政评审外,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四)加强履约监管与验收

1.过程监控: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服务保质保量完成。

2.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购买主体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事前目标设定、事中动态监控、事后综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采购程序,完善内控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与资金效益;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与资金监管;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对违规购买、虚假履约等行为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同步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及领导责任。对存在干采购、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委实施一案双查”。


2025年7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