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8日
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及其衍生的各类收益权证等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新制发竹溪县武陵林票(以下简称林票),提升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票,是指竹溪县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及成员,或其它投资人,以林地经营权入股或出资方式合作造林或经营现有林,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出资入股情况折算投资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权凭证,该凭证具有交易、质押、兑现等权利功能。
林票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林票所对应的林地经营权登记的期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三条 竹溪县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兑现、变更、注销、监管等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林票管理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及市场化原则,实行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由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六条 林票发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均可从事林票发行活动:
(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通过信用承诺或动态监管;
(三)建立林票发行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发行人应当在林票首次发行前,向县林业局提交符合前述条件的书面承诺及证明材料。县林业局应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材料真实性实质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发行人名单及发行信息,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视为完成备案。
第七条 发行人必须有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经验,经营记录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合作经营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及时向合作方公布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资金流向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对发行林票经营的重大项目,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项目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重大项目流程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所有重大事项应公允反映项目经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公示。
发行人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林票项目专审结果,连续两年亏损的发行人暂停新发林票。
第三章 核准与发行
第一节 林票发行核准
第九条 发行人在发行林票前,应经有关权利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场委会等)研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原始股比份额以及经营期限等项目要素。
第十条 参与发行林票合作项目的村集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召开会议,明确合作内容、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经营期限、股份分配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依法经村集体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
第十一条 发行人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县林业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含项目规划编制书、双方合作协议、股份及收益分配、退出机制方案等),经县林业局同意备案后,30个工作日完成林票发行。
第十二条 林票分为凭证式林票与纸质林票。凭证式林票用于村集体、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林业大户)持有的大额林票;纸质林票用于村集体成员持有的小额林票。
第二节 林票制发
第十三条 林票制发分股权型林票和股金型林票两种。
股权型林票是指村集体将其所有的森林资源以入股的方式委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合作经营,由村集体对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后,国有企事业单位确认后,依法向村集体成员发放的股权收益凭证,可在本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以森林资源入股的专业合作社、林业大户或个人等合作经营的,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入股方式,经营期末结算利润按股分利的运行模式。
股金型林票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林票项目管理或合作经营的需要,按经审计的项目预算确定股金总额,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其认购份额的股权(股金)凭证。
与村集体合作经营的项目所发行的股金型林票,发行单位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平台等公开、公平的市场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募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经营投资。股金型林票采取每年预期分红、经营期末最终结算分利的运行模式,面值按认购金额定制。
第十四条 林票发行后,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法律或国家政策调整、政府依法征用、有效司法文书外,相关合作协议不得解除或变更。合作主体应如约拨交林地,并保障经营人正常经营且提供便利。发行人对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如约足额兑现林票持有人收益。
第四章 交易与质押
第十五条 发行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持有的初始股权型林票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村集体成员和社会资本所持有的林票,允许在法定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或采取协议方式流转。
交易底价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参照近期类似林票在当地法定交易平台的平均成交价格为依据,缺乏市场交易数据的,参照发行人的首次评估均价与约定的预期收益为基数。
交易底价及其确定依据应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公示,决策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备查。
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村集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交备案信息,并向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发行的林票可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不对应具体林地,仅作为置换凭据。
第十八条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和开展林票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林票金融产品,探索优化林票价值评估程序,试点和推广林票质押融资免评估模式,持续开发适合林票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村集体成员可凭个人持有的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林票在用于质押时不得分割。
金融机构在受理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将质押信息向林票制发单位所在的县林业局办理备案登记,县林业局在收到完整备案信息后,应向金融机构出具备案回执,金融机构方可发放贷款。
县林业局、金融机构和林票制发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林票的质押、交易流转等信息。
若林票质押贷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可依据协议约定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兑现借款人所质押的林票,并将兑现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鼓励对林票所对应的森林资源进行叠加保险。引导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为林票质押贷款提供收储担保服务,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林票质押贷款期间未经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同意转让的按照金融机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初始、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村集体、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地林木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林票,应当及时办理林票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票初始登记手续须向林票制发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竹溪县林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还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三)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
(四)初始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林票持有人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林票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林票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林票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林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须向林票制发人提交下列材料:
1.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林票原件凭证;
4.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导致其所有权转移有效司法文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参与林票项目合作经营投资的,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年度收益明细,接受持有人监督。
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允许双方协商延期分红或调整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 林票发行人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可通过设立履约保障资金等方式,审慎化解项目运营风险。
林票发行单位对其制发的林票实行兜底回购保证。若村集体成员或社会投资者依据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投资的,须提前30日提出申请,林票发行人收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价格及程序办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林票实行实名登记。林票遗失的需进行公示并注销原林票,持票人可以向林票制发人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如约提供林票对应的森林资源或林地或林下经济不动产经营权证。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林票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设立林票专户或专账并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林业、自然资源、审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如约足额兑现林票持有人的收益。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林票项目的决策失误参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林票发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林票持有人对合作经营的山场要履行森林管护责任,林地、林木损失或被征占用纳入经营成本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林下经济类林票要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当或损害生态环境,并由所在地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监管。
若因经营活动导致林地等级下降,持有人需按评估值的1.2倍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已注册登记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县林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对林票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 公职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将林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林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县林业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十五条 因林票发行、持有、交易、质押等事宜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鼓励当事人在林票认购协议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或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林票的式样由县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编号。林票应当载明其所对应的编号、林票类型、持有人、股份数量、经营地点、经营面积、合作单位、发行单位、发行日期等信息。
林票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林票仅代表持有人享有收益权,不代表其参与具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不得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竹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