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溪县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6-1396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溪政办发〔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5日 16:3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竹溪县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2月25日

竹溪县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均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代建单位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或主要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投资比重50%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设施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性质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市场运作竞争择优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科学决策、控制投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规范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严格履行“代建制”决策程序。拟采取“代建制”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县政府或竹溪县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委会)决策,委托单位根据决策意见开展“代建制”后续工作。

第六条原则上,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予以确定。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代建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资信水平。

第八条项目委托单位应与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合同应明确代建范围、内容、各方权利义务、代建费用、奖惩措施以及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等。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的合作方出现一方或者多方被禁入市场、吊销证照等情形的,应及时按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另行选择替代。

第十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第十一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委托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标准、使用功能配置及需求,完成代建方案审批;

(二)依法依规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义务;

(三)负责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预算等前期工作的审查批复工作,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消防等行政许可手续。项目前期工作完成至能够开展招投标要求后,交由代建单位开展招投标及后续工作;

(四)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八)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九)与代建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签订并履行代建合同义务

(二)在委托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时,提前介入项目,熟悉项目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建设标准

)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代办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负责组织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与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第十四条住建部门职责

(一)履行“代建制”项目行业监管职责,对“代建制”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按照职责范围开展项目报建审批;

(二)负责核定代建方案,提出项目实行“代建制”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发改、财政、审计、纪检、自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及代建费管理

十六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代建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投资比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向委托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负责履行审核手续,再向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

十七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十八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十九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对实施代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中标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委托单位应扣减代建管理费用,并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赔偿责任。

二十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条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附则

二十五国家对项目代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