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741792287/2021-11500
文件类型
决定
发文单位
县政府
发文字号
溪政发〔2019〕2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8日 09:03:12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全县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十司通〔201937号)要求,县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201678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81号)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