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集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三大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县开展了清政策、清规章、清规范性文件、清证明事项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出多门、政策打架、政策叠加等问题。为优化制度供给,现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2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13件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规〔2014〕1号)
1、将文件名《竹溪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竹溪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房管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城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规〔2015〕1号)
1、将文件中“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将文件中“水务局”统一修改为“水利和湖泊局”;
3、第二章第十条修改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临时用地”。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61号)
1、将文件名《竹溪县电子商务+精准扶贫项目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改为《竹溪县电子商务+精准扶贫项目资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2、第三章第八条修改为“整合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资金、县级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奖扶资金6年共计5000万元。其中电商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2000万元,县级配套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奖扶资金3000万元(连续6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从2016年起于2021年止。项目由县科经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
3、第三章第九条第2款修改为“发展引导基金总额1000万元,一次拨付1000万元资金注入资金池”;
4、第三章第十条第1款修改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确定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承办企业主体。完善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包括农产品上行、电商咨询、团队孵化、输出标准、品牌培育、网络营销、宣传推广、运营策划、渠道对接、数据统计、培训支持、文化传播、成果展示、电商扶贫等方面。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性用房租金、购置设备、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电商公共服务工作,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电商大数据平台、创业就业基地、产品展示厅、产品开发、包装设计、营销策划、文案写作、孵化支撑、咨询服务、综合办公等配套功能建设。加大对电商示范企业、电商示范乡镇、示范村、电商优选农产品、十佳网店的评选力度。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公共费用支出及第三方物业公司每年运行费(含保洁、保安、水电费、日常公共设施维护等)”;
5、第三章第十条第2款修改为“扶持资金总额:650万元”;
6、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一)扶持内容:1、县级物流信息配送中心建设。鼓励物流龙头企业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搭建县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仓储、分拣、冷链物流配送、物流配送公共信息交换系统,微信平台,提供车货交易、定位跟踪、通用物流软件托管、政策信息发布等服务,实现县内物流配送网络的信息共享;对专业用于电商扶贫冷链车辆给予奖补;以租赁方式支持建立专业性较强的保鲜、冷冻、速冻仓储、分拣冷链物流为一体的电商冷链物流仓储中心(基地),年租赁费不超过40万元”。2、充分利用乡镇客运站、村级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农村商店等现有资源,建设乡镇电商物流服务站,乡镇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 ,村电商物流服务点覆盖率60% 。镇、村级站点具备电脑、视频、货柜、电脑桌、醒目招牌、宽带网络接入等设备。力争村级服务点年网上交易额不低于 3万元,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不少于0.5万元,年增幅达到25% ,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5户。镇级服务站年网上交易额不低于5万元,农产品网上销售额不少于1万元,年增幅达到25%,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30户。每个村级服务点建设费用补助最多不超过0.5万元,每个乡镇服务站建设费用补助最多不超过 2万元 ,实行一次性补助。3、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在商务部门备案且面向农村的农产品上行电商企业,依据农产品电商销售记录、快递发货单,按照网货件数、价值总额、派件难易程度、客户好评等因素,给予物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是:在城关、水坪、龙坝、中峰、蒋家堰、县河等区域范围内,每单运费补贴0.5元;在鄂坪、新洲、兵营、汇湾、泉溪等区域范围内,每单运费补贴1元;在丰溪、天宝、桃源、向坝、十八里长峡等区域范围内,每单运费补贴2元,按季度申报,每年11月份电商办、商务局进行统计,由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并出据审计报告后报县政府核准 ,给予资金补助。4、引进第三方物流重点企业。为我县打通物流快捷通道、降低物流成本,破解我县农产品上行难的问题。对引进的企业可作为“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二)扶持资金总额900万元。
7、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鼓励网上创业,对新发展的淘宝五钻店铺、淘宝三蓝冠及以上店铺、村级天猫优品店、镇级天猫优品综合服务站等,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补;对新发展的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天猫、京东等国内知名的线上销售电商平台专营店、旗舰店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8、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扶持资金总额900万元”;
9、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扶持资金总额600万元”;
10、第十四条修改为:“标准化网货供应基地、品牌培育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1、扶持内容: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提质增效。鼓励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采用国家标准,制定适用于竹溪农业生产的地方标准、联盟标准。极积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培育农产品品牌,打造县域公共品牌,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支持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农产品地理标识等“三品一标”品牌认证,鼓励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省市名牌。对新认证的品牌产品,通过网上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销售额,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50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引进农产品质量溯源服务企业,建立县级食品质量追溯平台。开展追溯信息集、统计分析、上传平台、产品赋码、数据维护等服务。对引进的企业建立的溯源服务平台,在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本条增加内容为:“支持本地特色农产品流通标准制定,支持第三方合作平台牵头建设电商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对检测设备、农产品检测运营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培植网货供应基地建设,对特色网货供应基地监控、上传系统等基础硬件建设投入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定期举行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主题活动及电商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扶贫产品包装创新、个性化产品创意,并取得相关版权独创保护或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适当奖励”。2、扶持资金总额: 600万元;
11、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扶持资金总额:350万元”。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23号)
1、将文件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2、第十二条后增加第十三条:“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对于突发性、意外性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根据急难情形,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办法,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一律实行‘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相关工作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64号)
将文件中“国土资源局”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监局”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局”,“环保局”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竹溪分局”,“水务局”统一修改为“水利和湖泊局”。
(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116号)
将第五十条“对符合‘救急难’条件、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或县民政部门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修改为“对于突发性、意外性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根据急难情形,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办法,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一律实行‘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25号)
将文件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龙湖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55号)
1、第三条修改为“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2、第五条修改为“成立湖北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依法协调、配合查处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案件;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的林业林政、渔业渔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3、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相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职责:(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与指导龙湖湿地公园管理局做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2)县财政局:负责湿地保护本级财政基本预算内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负责统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上级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对龙湖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等项目方面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区域内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负责配合与指导龙湖湿地公园管理局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管理工作。(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湿地公园内航行船舶的管理,监督船舶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减少含油污水的排放。(5)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和河道进行管理;负责龙坝水库库区水域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龙湖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处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中的遗留问题。(6)县林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工作;指导湿地公园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在湿地公园内烧荒、擅自移动、破坏湿地公园保护界桩、标志或公共设施以及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协调、监督湿地公园内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及与林业相关的其它工作。(7)生态环境竹溪分局:负责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水质、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8)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和指导龙湖湿地公园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负责湿地公园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古村落的挖掘、保护和监督管理。(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防控湿地公园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对农业生产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农业良好生态环境,避免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维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负责湿地公园内的采取以计划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努力降低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负责龙湖水库库区水域的渔业、渔政工作,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11)县卫生和健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防治疾病施药可能对湿地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12)县教育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13)龙坝镇、中峰镇:配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向当地干部、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4、第十八条修改为“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传教育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5、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湖北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要求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
6、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倾倒、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湿地公园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并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
7、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擅自放牧和种植。湿地公园内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做好退化湿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64号)
1、文件名修改为《竹溪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2、总则修改为:为有效预防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全县范围内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根治目标,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3、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4、第五部分部门监管职责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修改。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119号)
将文件中“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国土局”统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局”统一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县监察局”统一修改为“县纪委监委”;“县公务员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局)”。
(十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12号)
1、将第二条中“鉴定”和“寄存”删除;
2、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3、删除第九条;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全部删除。
(十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15号)
将第七章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分别修改为:
(二)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委托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渣土)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渣土)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渣土)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渣土)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9〕11号)
将文件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责任单位修订完善后重新予以发布。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25件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城镇建设的意见》(溪政发〔2014〕3号)。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溪政办发〔2014〕66号)。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暂行规定》和《竹溪县“首违不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溪政办发〔2014〕67号)。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版)》的通知(溪政发〔2015〕31号)。
(五)《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溪政发〔2015〕32号)。
(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担保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5〕65号)。
(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溪政发〔2016〕23号)。
(八)《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竹溪县县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溪政发〔2016〕28号)。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67号)。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溪政办发〔2016〕105号)。
(十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社会扶贫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126号)。
(十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取缔库区网箱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23号)。
(十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房地产去库存实施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59号)。
(十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79号)。
(十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84号)。
(十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85号)
(十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102号)。
(十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117号)。
(十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版)》的通知(溪政发〔2017〕1号)。
(二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竹溪县乡镇人民政府通用权责清单》的通知(溪政发〔2017〕28号)。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继续有效.废止.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溪政发〔2017〕34号)。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2017年应急救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5号)。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8号)。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13号)。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2018年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政发〔2018〕3号)。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十八里长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规〔2013〕2号)。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规〔2014〕3号)。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规范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5〕23号)。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年鉴》(2018年卷)编纂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9号)。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招商引资“百日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18号)。
(六)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溪政发〔2018〕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