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竹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8日
竹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务院令712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21〕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竹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本办法只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县级项目。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县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县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是指对拟建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规划方案)的确定和对拟申报争取市级以上政府资金项目(包括中长期项目规划、项目试点)的统筹、筛选、布局以及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决策行为。
(一)项目申报。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统筹布局,在项目谋划、项目布局、项目实施等方面规范决策程序,对省、市主管部门已明确申报导向、计划安排资金,要求报送实施项目前,由各项目责任单位迅速按照省、市要求拟定3—5个拟申报项目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上报。根据县委、县政府审核确定意见,积极向上申报投资计划。严禁部门各自为政、擅自做主,严防利益输送,严防投资效益低,确保项目布局全县“一盘棋”,科学高效出精品,统筹资源办大事、干好事。
(二)投资规模。严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财政投资评审核定的投资规模。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对投资规模超出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追加项目投资规模和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对有上级资金来源的项目,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对无资金来源、无县委县政府决策依据、无立项阶段批复文件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项目实施等。
(三)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再施工”的原则规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财政投资评审要件资料,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完成评审工作,按照规范和市场变化实际,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招标或政府采购标的的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严控投资成本,在项目招投标前,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工程量清单,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要对主要服务项目、施工项目和采购设备材料进行单价控制,并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及时完成财政投资评审。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谋划和初步论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形成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清单,并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项目储备清单中选择成熟的项目形成本行业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同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必备前期工作后,报经县政府同意编入全县年度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投资主管部门。未进入全县年度投资计划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建设形成决策,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的各项前期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项目施工设计图及投资预算,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评、震评、人防、林业、水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消防、安评等必要的报建审批手续,开展施工图审、投资预算评审,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开展项目服务和工程招投标,申办取得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条 使用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工期组织好项目建设,并按要求每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向投资主管部门书面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及签订的施工合同,制订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案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日志,全面、准确、完整记录工程量及施工情况,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施工日志须经业主单位代表、工程监理人员和施工负责人三方现场共同核实并签证,对隐蔽工程应取得影像印证资料。
第十三条 落实工程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派员负责工程建设全程监理,记录、核实工程量,监督工程质量,签证施工日志。工程监理要杜绝“遥控监理”和事后补办现场监理签证现象。
第十四条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由咨询及设计编制单位、批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生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从严查处项目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自验合格后,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据施工设计及投资预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工程财务等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经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证。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交)工结算审核制度。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采用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审核结果作为竣(交)工结算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合同约定及时依规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竣(交)工结算审核。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以审核报告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县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预、结(决)算评审。因专业力量不足或专业知识局限,可按规定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造价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是指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中期建设资金、后期尾款资金的预算、需求审核、拨付、使用、结算及基建财务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归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管。具体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化收益性项目外,其他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保证资金融入、使用、偿还实现良性循环。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或擅自改变融资规模、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佐证资料,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资料进行初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其中,对重大工程及重大事项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资金拨付资料按照工程进度资金拨付要求提供。
在有关规定需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有专项约定的除外),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满并由劳动就业监察核定清算农民工工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质保合格和工资清算情况报告,申请拨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五)重要设备无法确定机构出具质量证明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劳动用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劳动纠纷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单独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账目,接受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县人大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县发改部门把好项目审批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和协调。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县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所有项目的投资评审。
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和投资绩效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县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施工、变更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提供不实资料,导致工程款超进度拨付的;
(九)不配合或阻碍决算审计和评审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职责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由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市场监管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招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不严导致超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县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