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的通告

索引号
741792287/2023-10967
文件类型
通告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3日 15:26:47
效力状态
有效

为预防和控制禽类引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竹溪县城区省道沿线乡镇范围内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从20232240时起,全面禁止在竹溪县中心城区省道沿线乡镇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二、禁止范围:主城区所有街道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等经营场所和省道沿线乡镇均不得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

三、禁止品种:本通告所称活禽、禽类,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等。

四、活禽屠宰实行“禽类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白条禽上市”交易

五、检疫要求: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须经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佩戴检疫合格标识、标牌。

六、规范经营:从事“白条禽”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证照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台账制度,所销售禽类必须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七、严格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卫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举报: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12315;农业农村局:0719-2726127县城管执法局0719-2731977县卫计执法局0719-2721949

特此通告。

竹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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