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4-2131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竹溪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溪政函〔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16:3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文件,现公布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竹溪县此次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一轮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4510

附件1

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区片

级别

区  域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I

城关镇

2100

据实

补偿

II

蒋家堰镇、中峰镇、龙坝镇、水坪镇、

县河镇

1900

III

泉溪镇、丰溪镇、天宝乡、鄂坪乡、汇湾镇、新洲镇、兵营镇

1700

IV

桃源乡、向坝乡

1500

附件2

庭院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类别

补偿金额

备注

零星树木

胸径20cm以上

60元/株

以地面以上高于1.2米的胸径为准,胸径小于5cm的不予补偿

胸径10cm-20cm

40元/株

胸径5cm-10cm

20元/株

胸径5cm以下

不予补偿

零星果树

盛产果树

60元/株


初产果树

40元/株


未产果树

10元/株


备注:1.此林木补偿标准仅指拆迁户房前屋后林木

2.果林、林地、茶园、苗圃按亩计算,不在此范围内,据实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