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文件,现公布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竹溪县此次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一轮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4年5月10日
附件1
竹溪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区片 级别 | 区 域 |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I | 城关镇 | 2100 | 据实 补偿 |
II | 蒋家堰镇、中峰镇、龙坝镇、水坪镇、 县河镇 | 1900 | |
III | 泉溪镇、丰溪镇、天宝乡、鄂坪乡、汇湾镇、新洲镇、兵营镇 | 1700 | |
IV | 桃源乡、向坝乡 | 1500 |
附件2
庭院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项目 | 类别 | 补偿金额 | 备注 |
零星树木 | 胸径20cm以上 | 60元/株 | 以地面以上高于1.2米的胸径为准,胸径小于5cm的不予补偿 |
胸径10cm-20cm | 40元/株 | ||
胸径5cm-10cm | 20元/株 | ||
胸径5cm以下 | 不予补偿 | ||
零星果树 | 盛产果树 | 60元/株 | |
初产果树 | 40元/株 | ||
未产果树 | 10元/株 |
备注:1.此林木补偿标准仅指拆迁户房前屋后林木
2.果林、林地、茶园、苗圃按亩计算,不在此范围内,据实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