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竹溪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竹溪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4日
竹溪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县司法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依法设立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范围及原则。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二)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的案件,补贴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费用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第二章案件类型认定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按照矛盾纠纷案件复杂程度、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数多少以及对社会影响大小,将其分为简易纠纷案件、一般纠纷案件、复杂疑难纠纷案件、重大矛盾纠纷案件四类。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类型认定标准:
(一)简易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并履行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是指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或调解金额在1-5万元的,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标的金额以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调解后反复或久调不结,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4.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疑难矛盾纠纷。
(四)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3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因历史遗留、多年累积,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5.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7.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调解成功的简易矛盾纠纷案件,需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人民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30元。
(二)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且案卷按卷宗评分标准分值达到70分以上的,每件补贴100元(分值未达到70分的,可作为简易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补贴)。
(三)调解成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案件,且案卷按卷宗评分标准分值达到70分以上的,每件补贴200元(分值未达到70分的,可作为一般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补贴)。
(四)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且案卷按卷宗评分标准分值在70分以上,每件补贴300元(分值未达到70分的,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补贴)。
第三章 案件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申领、发放程序。
(一)调解成功的简易矛盾纠纷案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上报基层司法所;其它类型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整卷宗并上报基层司法所。经初审后发现卷宗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领补贴。
(二)基层司法所负责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进行初审、登记。对初审符合标准的人民调解案卷,由司法所汇总上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案卷评查小组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对案件事实真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案卷合格、协议履行到位的案件分类实施补贴。
(三)多调解组织和多调解员联合调解的案件由牵头调解组织和牵头调解员负责办理补贴申领,参与调解的公职人员不予补贴。
(四)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费用暂由县司法局筹集,直接发放到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标准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每年从中评选出工作成效最突出的10个,每个给予一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人民调解工作或对调解员的补贴。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调解组织健全,相关制度完善;
(二)矛盾纠纷突出但调解工作成效好;
(三)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信访矛盾,平安稳定工作有显著贡献。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调解组织列入补贴范围的案件;
(二)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案件;
(三)调解不成功的或由信访综治维稳部门主导协调办理的案件;
(四)调解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案件;
(五)县司法局审核认定不予补贴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显失公正等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条严禁在申请调解案件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外,还应当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调解成功的案件,按原《竹溪县人民调解案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