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力维护竹溪县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和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其个人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私藏、制造、买卖、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举报电话:竹溪县公安局0719-284650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溪县人民法院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竹溪县公安局
竹溪县司法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