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竹溪县城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竹溪县县城快速发展,地下管线数量不断增加,“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频发、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也进一步凸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2019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总结近年来相关行政管理经验,从我县实际出发,针对旧《办法》开展了制定更新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解决地下管线的管理职责、规划建设、长效管理、信息入库、安全生产等出现的问题,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四、涉及范围
《办法》涉及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工业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五、注意事项
国防科研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以及工厂、企业、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六、重要举措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办法》明确界定了部门责任: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普查、档案信息维护管理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人防、电力、燃气、通讯、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住建局完成地下管线的数据更新、入库和管理工作。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跟踪测绘、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规范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地下管线规划编制要求,规定规划主管部门督促协调行业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为解决地下管线无序建设、道路反复开挖问题,《办法》建立了管线建设审批制度,规范了规划建设办理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为加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三是强化信息系统建设。为加强管线运行管理及信息服务,《办法》明确了由住建部门建立信息系统并负责管理。同时,为落实保密制度,明确管线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线数据安全保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及其管线数据的保密义务。
四是设定法律责任。对管线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以及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时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七、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主要规定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综合规划原则、建设程序、审批手续、规划放线、施工过程规范、规划验线、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工程档案存档等内容;
第三章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使用,主要规定信息系统建设原则、数据库建设、数据安全保密、信息数据查阅及收费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与维护,主要规定更新维护方式、管线普查、更新入库、信息共享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办法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附则,办法解释和有效时间。
八、关键词诠释
给水管线含源水、供水管线;
排水管线含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线;
燃气管线含高压天然气、民用气、热力管线等;
通讯管线含民用光缆、电缆、电信、移动、广播电视、交警信号、监控网络等管线;
电力管线含各类高压和地下地埋输配电线路及架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