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竹溪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是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基础。通过修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可以对一些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导致的急性肇事肇祸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各级单位和部门责权分明,通过修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管理对象得到及时医疗和生活救助。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精神障碍患者的防治与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版)、溪政办发【2019】10号《竹溪县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县卫健局代县政府起草了《竹溪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
三、目标任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各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重要举措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确定了救助范围和体系,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应急处置不再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竹溪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有利于相关责任单位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可以指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联、公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2018)》的相关要求,修订本工作规范。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各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五、主要内容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对象;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经费来源;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措施;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措施;
(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范围;
(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责任人;
①《管理办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对象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对象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明确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风险的;
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
②《管理办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经费来源的规定:
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由医保、民政、残联、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经费。
(一)县医保部门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资金(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三)残联康复项目资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优惠减免资金;
(五)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基金。
③《管理办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规定:
第十四条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严格按照以下救助措施对救助对象落实医疗救助:
(一)符合救助对象的参保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县医保局按医保相关政策核销。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核销后的合规自付费用再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病情复发,需再次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程序核销。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由属地政府、民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四方签订,协议签订住院费用按十堰市医保政策执行,
(三)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经以上各项政策落实后,经费仍无着落的精神障碍恩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局统筹从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以奖代补”资金中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县民政局协助平安办核办。
第十八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责任人包括: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二)无法确定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监护能力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社区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代行监护职责,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代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护职责;
(三)县公安局采取保护性措施时代行监护职责。
六、涉及范围
⑥《管理办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责任人规定:
第十八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责任人包括: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二)无法确定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监护能力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社区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代行监护职责,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代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护职责;
(三)县公安局采取保护性措施时代行监护职责。
七、执行标准
《管理办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完善生活救助制度,严格按以下救助情施对救助对象落实生活救助:
(一)属于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等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从其享受的低保,城乡特困供养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从临时生活救助中予以全额救助,
(二)对有监护人但家庭确实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经监护人申请,属地政府核实,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三)对无法核实身份信息和经各项政策救贴后经费仍无着落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用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执行。
⑤《管理办法》对救助对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对象指:
竹溪县境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及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城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强制医疗、计生特扶、精准扶贫、“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能力等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特殊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